上訴要求承認同性婚姻 岑子杰被駁回須付訟費

因參加所謂「35+初選」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正被還押的岑子杰,2013年與同性丈夫在美國結婚後因其婚姻在港不獲承認,因而未能享有異性婚姻的權利。至2018他擔任社民連召集人時,聲稱特區政府做法屬「差別待遇」,違反「人人平等」的權利,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香港法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的做法「違憲」,於前年被高等法院判敗訴後再提上訴。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詞指出,承認同性婚姻顯然違背基本法起草者原意,重申香港合法結婚只限異性伴侶,因而認為原審法官的判決完全正確,故駁回岑的上訴及下令他支付訟費。

本案早前以遙距聆訊方式審理,上訴人為岑子杰,答辯方是律政司司長。上訴人一方早前稱,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均訂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拒絕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有違此原則。律政司一方則重申原審時的立場,即香港的《婚姻條例》對婚姻之定義,只包括一男一女締結的異性婚姻關係。

上訴庭昨日頒下的判詞指出,基本法第三十七條保障異性婚姻,必須相應地限制平等和隱私權利,並不能間接確立同性伴侶的婚姻權利,否則會明顯與基本法起草者的原意背道而馳。即使過往案例為同性伴侶爭取配偶權利,岑卻是希望港府承認海外註冊同性婚姻,便需面對基本法第三十七條「只保障異性伴侶在香港及海外結婚的自由及權利」這個難以逾越的障礙。

上訴庭又認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9(2)條列明「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而第14條沒有規定政府有責任去保障同性伴侶可享結婚的權利或承認同性婚姻,且假若特區政府承認海外註冊同性婚姻,亦會對想在香港結婚但無法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造成不公。

上訴庭表示,在充分衡量岑子杰個人基本權利和自由,以及任何與之相抗衡的公共利益後,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所指,上訴人的論據是站不住腳的,因此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