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警查閱手機 黎智英上訴被駁回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2020年8月被警方國安處拘捕及檢取兩部手機。黎隨後為阻止警方查閱手機內容,多次入稟法庭,包括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國安法指定裁判官羅德泉批出手令授權國安處檢取手機內「新聞材料」的決定,爭議「新聞材料」應受新聞自由保護,及不屬國安法實施細則中「指明證據」涵蓋範圍;惟其覆核今年8月被國安法指定的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駁回,但黎不死心,就此再提上訴。上訴庭上月聽取雙方陳詞後,昨頒下判詞駁回黎的上訴申請。
本案上訴申請人為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黃雅斌代表;建議答辯人則是警務處處長,由資深大律師孫靖乾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審理。上訴庭昨頒下的判詞主要反駁上訴人提出的爭議,裁定「新聞材料」所獲的保護並非絕對,以及國安法實施細則中的「指明證據」涵蓋「新聞材料」。
上訴庭表示「新聞材料」對新聞自由有巨大重要性,但所獲的保護並非絕對。上訴庭認同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今年8月30日的裁決,認為法庭在簽發手令時,首要考慮的是公眾利益,包括顧及警方有效調查及處理罪案的需要,而「新聞材料」不是「至高無上」的考慮因素;以及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但新聞自由非絕對權利,不等於一刀切禁止檢取、出示或披露「新聞材料」。
對於警方今年7月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授權搜查黎智英兩部iPhone內的數碼內容;黎智英則申請司法覆核指實施細則中的「指明證據」不包括「新聞材料」。
上訴庭昨在判詞中裁定「指明證據」一詞是指「屬於或包含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據的任何物件」,即涵蓋「新聞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