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致函外聘大狀 要求不得從事違背國安活動

律政司為提高外聘大律師的高質素專業表現,昨日去信給所有外聘大律師,並首度引述香港國安法的相關條文,要求他們在履行外聘檢控工作時,必須要遵從專業及誠信守則,確保自己在處理外聘檢控工作中不會存在「利益衝突」,或避免任何可見的利益衝突情況,並於12月5日或之前將簽妥文件寄回律政司刑事檢控科。

據悉,律政司在函件中並引述香港國安法第六條的內容,即「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提醒各外聘大狀,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任何可能根據其性質以何理由定為違背國家安全利益的行為或活動。

此外,今次發出的函件要各外聘大狀簽署承諾處理外聘案件時要遵守「保密協定」,在未有得到律政司司長書面的批准下,不得將所有涉及案件的文件資料等一切洩露給任何人士或組織。

律政司發言人回覆傳媒查詢時指出,為確保外判檢控人員的專業水平,已陸續發信提醒外判檢控人員,須避免利益衝突,並遵守資料保密及香港國安法的條文,要求他們就此作出明確承諾。

發言人解釋說,律政司的外判檢控人員與檢控官一樣,須以不偏不倚的專業態度執行職務,不得受政治立場影響。「律政司有既定機制監察和評核外判律師的表現,若外判律師的表現有違專業表現,律政司會按相關機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