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年被國安處指控為「外國代理人」,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常委拒應警方要求提供資料被控,其中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受審後被裁定沒有遵從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國安法》指定法官暨裁判官羅德泉今早於西九龍法院判處3人監禁4個半月。3人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惟鄒聲稱拒絕接受言論自由限制,拒絕保釋。
被告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同案兩名被告梁錦威及陳多偉早前先後認罪,各被判囚3個月。
羅官判刑前重申作為外國代理人本身並不違法,本案罪行為不遵從實施細則通知規定。羅官判刑指國家安全於公共利益和國家而言屬重中之重,法律作用在確保維護國家安全,判刑須反映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發出訊息指法律不容違反,須判刑懲處,即時監禁無可避免。羅官續指本案有預謀,被告一同犯案,高調開記招向警務處處長發公開信指不會提供資料,延誤部門防止和調查涉及危害國安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