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依法駁回黎智英司法覆核申請
國安案重犯、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兩次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律政司宣布全國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外國律師Tim Owen,並要求撤回國安委指聘Tim Owen構成國安風險的決定。高等法院19日駁回兩宗申請。
黎智英早前在有關案件中被控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以及多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Owen並不擁有香港本地全面執業資格,高等法院去年允許其通過「專案認許」方式來港為黎智英辯護。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年底就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說明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黎智英今年先後兩次入稟高院,要求法庭宣告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不影響法庭批准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Owen的決定,另就特區國安委和入境處處長有關決定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昨日駁回兩項申請。
就第一項申請,判詞稱,儘管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和香港國安法具有同等效力,但並不會引致任何一個認許判決失效、或將其推翻或否決的後果,然而它對認許判決的主體事宜適用。因此有關情況現在取決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香港特區國安委和入境處處長的決定。
就第二項申請,判詞指出,申請人依賴普通法下的越權原則是完全錯誤。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特區法院對香港特區國安委的工作沒有司法管轄權,香港特區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此外,法庭認為特區國安委的決定正正在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國安委權力範圍之內,入境處處長必須嚴格準確地執行香港特區國安委的決定。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規定,特區國安委的工作信息不予公開。然而,為協助法庭作出裁定,入境處處長獲例外授權向法庭轉述特區國安委決定,即:擬由Owen在有關案件中代表黎智英一事涉及國家安全,可能構成國家安全風險,並有違國家安全利益;及特區國安委建議入境處處長,若收到Owen在有關案件中擬代表黎智英而提出要求獲准兼任工作的新的申請,應基於其上述判斷而予以拒絕。
判詞又補充說,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列明的特區國安委職能,均是體制上法院職能範圍以外事宜。法院並無相關培訓或專業知識,供其在行使司法職能時處理這些事宜。第十四條將其從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中摒除,實屬合乎邏輯。
黎智英被控多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一案已排期於9月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