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人衝擊立會案「獨人」劉頴匡等認罪 藝人王宗堯拒認暴動

涉「47人初選案」還押的攬炒煽暴「獨人」劉頴匡、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藝人王宗堯、網媒記者馬啟聰及「佔旺女村長」畢慧芬等13人,涉於2019年7月1日借修例風波在立法會外非法示威及衝擊立法會,被控暴動罪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未有遵守秩序罪。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開審,當中劉、孫、馬及畢等7人承認暴動罪,王則承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但否認暴動罪,會與其餘不認罪被告一同受審。

以被起訴時的年齡計,本案被告依次為黃家豪(20歲,學生)、羅樂生(19歲,廚師)、何俊諺(21歲,運輸工人)、畢慧芬(24歲,無業)、孫曉嵐(23歲)、潘浩超(31歲),劉頴匡(26歲)、沈鏡樂(23歲,地盤工人)、馬啟聰(30歲,記者)、王宗堯(42歲,藝人)、吳志勇(26歲)、范俊文(28歲,文員)及林錦均(25歲)。他們全部被控一項暴動罪,指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中區立法會道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當中承認暴動罪的7名被告分別為羅樂生、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沈鏡樂、劉頴匡和范俊文,餘下被告則否認暴動罪。另外,畢慧芬、王宗堯、吳志勇則承認於同時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 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逗留在會議廳時未有遵守秩序,或遵從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而其餘承認暴動罪的被告就此罪獲准存檔法庭。林錦均另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潘浩超另被控一項非法集結及一項刑事損壞罪。

7名承認暴動罪的被告案情指,當日「民陣」舉行遊行集會,凌晨約3時已有數以百計的暴徒在立法會大樓外聚集,一面國旗被破壞,一面黑色區旗則被插在立法會大樓外的旗杆上。至當日下午約1時半開始,逾千名暴徒在立法會大樓外集結,持續用鐵籠車、鐵支等撞擊大樓外的玻璃幕牆。暴徒最終在晚上約8時55分闖入大樓,並在其後數小時在大樓內破壞,直至警方翌日凌晨採取驅散行動才結束。

庭上播出案發當日新聞直播等片段,拍攝到劉頴匡、孫曉嵐、畢慧芬、潘浩超及沈鏡樂等多名被告出現在大樓內;劉在會議廳與其他暴徒商議去留,以及用擴音器向暴徒及傳媒講話;孫與兩名男子交談;畢手持約兩米長鐵支,揚手引領暴徒離開;潘則拿走議員枱上的熒光筆;沈則被拍到與一眾暴徒步出立法會大樓,被捕時在其手機找到他坐在主席和議員座位的自拍照。

警方事後在會議廳近主席台的木欄杆上套取到屬被告羅樂生的手掌印。被告范俊文案發時則手持鐵鎚擊打大樓「煲底」位置玻璃,並將鐵鎚交予另一名暴徒繼續毀壞玻璃。

案件預計審訊超過40天,控方稱會傳召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及時任首席議會秘書韓律科等人出庭作證。

另外「47人初選案」其中一名被告鄒家成亦涉本案,但於早前提訊時,基於兩案審期重疊,法官高勁修遂應控方申請,將鄒被控暴動的案件分拆處理,排期於10月16日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