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播「獨」歌案今日高院開審 各界:「港獨」不屬言論自由範疇

香港特區高等法院今日上午開庭審理律政司上月5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以禁止四項與「港獨」歌曲《願榮光歸香港》(「Glory to Hong Kong」)有關的非法行為,包括以任何方式廣播、表演、刊印、發布等。各界人士在接受媒體訪問時指出,「港獨」違憲違法,不屬言論自由範疇,該歌曲是不折不扣宣揚「港獨」、鼓吹分裂的惡意歌曲,必須盡快禁制。律政司此舉是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風險,從根源打擊分裂國家的活動,必要及時,合法合理。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譚耀宗表示,禁制令的安排發揮其遏止及阻嚇作用,是十分合適的,同時是按現行法律要求而進行,合乎法治精神。該「港獨」歌曲明顯存在問題,律政司入稟的決定和禁制令的範圍均屬合理水平,界定清晰,以免歌曲被大眾誤認為代表香港。他直言,該歌曲產生於2019年修例風波時期,更鼓吹「港獨」思想毒害青少年,香港社會各界早已有要求下架的共識。他希望法院可以頒布禁制令,阻止歌曲在本港及海外繼續傳播,以鞏固國安法實施以來安定的社會環境。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如果禁制令最終批出,會有清晰的規管內容,估計範圍覆蓋播放、傳播或引用「獨」歌,只要市民不作出違反禁制令的行為,生活自然不受影響。湯家驊強調,法院一旦批出禁制令,所有人都要跟隨,若然違犯,等同破壞法治精神,會觸犯藐視法庭罪,最高刑罰可監禁七年。如果是處理臨時禁制令,法官主要考慮頒布的利弊,不涉及案件輸贏,若有人打算抗辯,就必須說服法庭即便沒有禁制令,也不會有人犯法。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黃玉山表示,律政司向高等法院對該首「獨」歌申請禁制令,是有效的法律手段,是非常合理合法的。國安法旨在維護國家安全,阻止有人製造反中亂港活動。該首「獨」歌在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被反中亂港分子利用來組織分裂國家、反對政府的行動,嚴重影響香港市民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以至香港運動員在國外比賽時也會被有心之人當成國歌惡意利用,影響十分惡劣。律政司使用法律手段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行為,歌曲的內容理應被禁止傳播。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表示,就有關禁制令的一般法律原則而言,禁制令(Injunctions)是一種常見的法律工具,是法院下達的命令,要求被告人停止或避免進行某種行為。她強調,任何禁制令必須明確,以便公眾理解其含義。不確定性可能導致混淆,並可能無意中導致無辜的公民違反禁制令。因此必須要求法律明確,並且在適用範圍上必須在保護公眾利益和尊重個人權利之間取得平衡。在進行任何判斷或評論之前,應該等待法庭的決定,並尊重其專業性和公正性。
全國港澳研究會顧問劉兆佳表示,律政司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有助防止「港獨」歌曲傳播,有利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社會安定。現在許多人,尤其是年輕人會利用涉事的「港獨」歌曲作「軟對抗」,用作擾亂政治的工具,作為政治動員的渠道和手段,許多外部勢力亦利用該歌曲影響香港社會穩定。因此律政司入稟法院申請禁制令,利用法律手段阻止「港獨」歌曲在不同平台的傳播,有利於政府有效執法,以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的安定。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表示,該歌曲與「港獨」有密切關聯,歌詞含有法律裁定的煽動口號,更在網上平台如Google、YouTube等廣泛流傳,導致多次發生誤當成國歌事件,反映歌曲有危害國家安全情況,律政司申請禁制令是維護國家安全,合法、合情、合理的舉措。她強調,這首歌曲帶有強烈的「港獨」政治含義,性質和內容已嚴重逾越法律界線,相信一般創作人都不會使用此歌曲,所以並不涉及限制言論自由、創作自由的問題。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容海恩表示,律政司是次申請禁制令是維護國家安全、中國國歌尊嚴的表現。該首「獨」歌涉意圖煽動分裂國家,帶有強烈政治含義,並非單純的言論、創作,不能與香港的言論自由混為一談。她強調,特區政府與立法會有去信給Google方,希望他們將正確國歌置頂,但對方完全無視此要求,並解釋稱是「自動排序」的結果,聲言不會干涉,但同時又稱花錢投放廣告可以改變搜索結果順序,可見國歌順序完全牽涉人為操作。
立法會科技創新界議員邱達根表示,律政司申請禁制令是依法辦事,國家安全必須守護,各個平台在世界不同地區也需要根據各地的法律調整經營模式,守法營運,國安法已經在港實施一段時間,各平台也應該遵守香港法規,「我看不見有影響本地科技發展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