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 法官裁定控方對黎智英檢控無逾時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外危害國安等罪。黎智英一方早前爭議稱控方就「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超出檢控時限,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在聽取雙方陳詞後於昨日頒下判詞,表示本案煽動罪是串謀控罪,屬於持續罪行,因此檢控時限應由串謀的最後日期,即2021年6月24日才開始計算,遂裁定控方沒有逾時檢控,法庭對此有司法管轄權審理。
本案由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3位法官昨日在判詞中引述案件背景指,黎智英截至2021年12月13日面對三項控罪,其中兩項指控是違反香港國安法,另一項指控是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於2021年12月13日去信西九龍法院,表示有意申請修訂一項原有控罪及加控一項「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而控方有意於12月28日把所有控罪交付審判。西九龍法院於14日收到信件,並連同新修訂的控罪書及律政司司長同意檢控書的副本,於同日送達各辯方代表。
12月28日,黎智英被帶上法庭應訊,當時黎一方沒有反對修訂及新增控罪,故裁判官批准控方申請。2022年2月10日,《蘋果》3間相關公司應訊,裁判官同樣批准加控,各被告的法律代表均沒有反對。
辯方早前爭議稱,煽動罪行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作出檢控,而本案首篇涉案文章於2019年4月1日發布,應於同年10月1日已達檢控期限,即使以2021年6月24日最後一篇涉案文章的發布日期計算,檢控期限應為2021年12月24日,故是次檢控屬逾時檢控,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就該罪審理各被告云云。
3名法官在昨日的判詞中表示,當控方於2021年12月13日去信法院表示有意加控黎智英「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而法院於翌日收到新控罪書及律政司司長同意檢控書等文件,該項煽動罪的檢控已經「開始進行」,並裁定針對各名被告的煽動罪檢控,在法庭於2021年12月14日收到該信件時已經開始,較2021年12月24日時限屆滿之日為早,所以檢控並未喪失時效。因此,法庭具有司法管轄權審理此控罪。
針對辯方聲稱控方在2021年12月28日把黎智英帶上法庭,進行首次聆訊並聽取控罪,檢控程序才算啟動。法官反問辯方,如果某被告因住院、不在司法管轄範圍、或潛逃等原因無法出庭,只能在檢控時效過後才被帶上法庭,那該如何處理?辯方當時稱,在此情況下,被告不能再接受審判。3名法官不接納此說法,並在判詞中強調:「我們根本不相信這是立法原意。」
判詞指,根據特區終審法院案例,串謀罪行是針對串謀者的協議本身,罪行可以是持續性,故終院案例指檢控時限的計算應由罪行結束一刻才開始,因此法庭不接納辯方所指在發布首篇涉案文章一刻,被指控的「串謀」行為已完成的說法。
在本案中,控方指控黎智英持續犯案,與一次性的串謀罪行並不相同,控罪不會在第一次刊印或複製煽動刊物後就過時,因為涉案的串謀協議仍存在,直至串謀完結當天,故看不到檢控時限由串謀行為的最後一天開始計算,會對被告會造成任何不公。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2日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