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再敗訴 須支付10萬訟費

律政司去年就黑暴「港獨」歌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已解散的反中亂港組織「支聯會」頭目鄒幸彤申請加入訴訟,被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健強拒絕兼判她付訟費。鄒幸彤其後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及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昨日頒下判詞,拒絕向鄒批出上訴許可,並下令鄒須支付律政司10萬元訟費。
上訴申請人鄒幸彤申請以「與訟方」身份加入訴訟。在禁制令訴訟中,原告為律政司司長,被告為「任何進行相關禁制行為的人」。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出,鄒倚賴《高等法院條例》第2條與訟方(party)的釋義,稱「包括每一名就任何法律程序獲送達通知書或出席法律程序的人,即使其姓名或名稱並非列於有關紀錄之上」,而鄒在去年6月曾被送達令狀,去年7月她通知法庭有意就入稟狀內容提出辯護。
上訴庭法官認為鄒的說法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指鄒在6月21日曾透過律師向律政司傳真擬抗辯通知書,所以律政司其後才會向她送達令狀,並以為鄒擬以「被告」身份反對禁制令,然而鄒並非申請以「被告」身份加入訴訟。法官認為,如果鄒並非案中任何一方,卻受禁制令影響,應循《高等法院規則》第15號命令申請介入訴訟,但鄒沒有提出。
判詞指,「替代送達命令(Substituted Service Order)」是案件管理性質,其作用是令到有意反對者能以合理價格取得相關文件,使其能到法庭提出反對理由,令法庭得以考慮該人應否參與在訴訟當中,並不會使反對禁制令者成為「與訟方」。
上訴庭認為,鄒明顯就她提出要求法庭聲明是案件一方的程序上屬程序的一方,原訟庭判其支付訟費並無不妥。鄒的上訴沒有合理成功的機會,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認為無需開庭聽取口頭陳詞,又判鄒須向律政司支付10萬元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