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賦權警員除去蒙面物品 正言焦點 2019-10-5 01:15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午宣布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蒙面法。新法例於明日生效,有豁免條款。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立法為減少暴力行為和為執法者收集證據。李家超解釋指,法例規定任何人不得在獲批准集會、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集會活動上蒙面,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監禁1年,罰款2.5萬元。他補充,以下情況下容許蒙面,包括:因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宗教理由及健康或醫學理由。李家超指出,規例賦權予警員,在某些情況下要求身處公眾地方的人,除去該人的蒙面物品,以核實身分。不遵從者最高可囚6個月及罰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