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直指黎智英曾以Signal直接向外國請求「制裁」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被控一項串謀刊印複製煽動刊物罪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昨日繼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進行結案陳詞。辯方繼續結案陳詞,法官李運騰指出本案重點是黎智英及《蘋果日報》是否向外國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辯方承認他們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確曾向外國請求「制裁」等,但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並未「直接」請求外國「制裁」等。控方有證據顯示黎智英曾透過Signal信息直接向外國請求「制裁」等。而法官杜麗冰重申,法庭不會僅看涉案文章或節目是否曾提及「制裁」一詞,而是結合涉案言論的具體語境作判斷。
昨日上午10時整,黎智英在3名懲教署人員押解下進入法庭。他身穿淺卡其色西裝外套,白色襯衫,黑色長褲,進庭後雙手合十、向觀眾席點頭、揮手,又持續與觀眾席家屬屢屢點頭、言語及手語交流、微笑。
辯方結案陳詞時稱,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未有直接向外國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而涉案文章及言論均只是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
不過法官李運騰指出,無論是個人或傳媒,都要面對相同法例。他指出,發放資訊是媒體的重要作用,但目前控方質疑的是黎智英要求外國「制裁」內地及香港,這似乎不屬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
辯方則再次稱,認同言論自由是有限制的,但宣稱黎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已經沒有要求「制裁」,沒有在刊物直接要求「制裁」。
法官杜麗冰強調,法庭並非只考慮內容有否直接提及「制裁」,而是要審視整個背景,而非他純粹講了「制裁」兩個字,文章只是其中一部分。控方提醒,黎在Signal信息中仍有直接提出請求,如2020年7月15日透過Mark Simon回覆時任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助手Mary Kissel查詢的信息,有直接請求「制裁」。
辯方稱,請求「制裁」內地及香港才觸犯香港國安法,請求「制裁」中央及香港特區「官員」則不屬香港國安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範圍內。
李運騰指出,即使請求「制裁」內地及香港才算犯法,但請求「制裁」內地和香港特區政府官員如行政長官,便會「對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亦符合控罪要素之一。他舉例指,若某人欲影響法庭判決,最有效的方法不是「制裁」法官,而非整個司法機構嗎?
昨日下午,辯方稱壹傳媒前行政總裁暨《蘋果日報》前社長張劍虹的證人陳述書與庭上供詞前後矛盾,並不可信,要求法庭拒絕接納張劍虹的供詞。
辯方又稱,黎智英支持「和平示威」遊行,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盡力阻止香港國安法推行,而上訴庭就「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發表煽惑文字案判詞中指出,條例清楚表明批評政府、法院判決等司法行政,或參與關於政府政策或決定的辯論,甚至提出強烈、激烈或批判性的反對意見,均不構成煽動意圖。
李運騰指出,涉案文字可能有此4項意圖之外的其他意圖。辯方則宣稱,黎智英與《蘋果》盡量避免、也沒意圖違反香港國安法。李運騰詢問辯方有否案例指引,辯方指沒有。
李運騰提到,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指明,任何作為、言論或刊物不會僅因其有下列意圖而具有煽動性:(a)顯示政府在其任何措施上被誤導或犯錯誤;(b)指出依法成立的香港特區政府或香港憲制或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c)慫恿香港居民嘗試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d)指出在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惡感及敵意的事項,而目的在於將其消除。他要求辯方翌日就此作陳詞,歸納相關案例,說明此條例如何能應用於豁免涉案161篇《蘋果日報》文章的煽動性,然後再作討論。
辯方在法官提問下指,預計最遲今日(26日)完成涉及《蘋果》的兩罪陳詞。隨後會由有香港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接手,就涉及重光團隊(SWHK)的勾結罪陳詞,預計明日(27日)完成。代表3間《蘋果》公司的大律師王國豪則指,在後日(28)早上需要約30分鐘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