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以身作則參加投票不應該是選擇題

良辰/自由撰稿人

當立法會換屆選舉的腳步臨近,坊間卻忽然熱議應否動員香港公務員投票,我們不禁要問:公務員以身作則參加投票,這難道不應該是絕對的必須,而非可有可無的選擇嗎?
看看澳門,他們用實際行動給我們上了一堂生動的課。在澳門立法會選舉中,第8屆立法會選舉直選投票率達53.35%,較上屆高約11%,投票人數更達破紀錄的超過17萬人。這樣的成績,難道沒有公務員積極參與的功勞嗎?澳門政府發動全體公務員對選舉表達支持並參與投票,這難道不是一種強烈的信號,告訴我們公務員在選舉中的重要性嗎?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96條明確規定,如部門和企業在選舉日須維持運作,應容許其人員在當值期間前往票站投票。這樣的規定,正是對投票權利的尊重和保障。當澳門的公共部門提供車輛接送有關人員往返投票站及工作地點,這難道不是便利公務員投票的具體體現嗎?而澳門行政長官等高官在不同場合呼籲和鼓勵公務員積極投票,這難道不是在強調公務員在政治活動中的責任和義務嗎?
反觀香港,《基本法》第26條清楚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務員作為政府團隊的一員,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政府負責是他們的責任。既然公務員有推動和落實政府政策、決定和行動的義務,那麼投票難道不是他們應盡的義務之一嗎?行政長官李家超便曾直言公務員應以身作則,以投票實踐支持政府施政、支持政府推動所有選民參與投票的立場方針。
如果受聘於政府、每月支取公帑的公務員,連以身作則履行投票義務都無法做到,這難道不是對特區政府推動市民大眾積極參與的負面影響嗎?選舉對於公務員而言,不僅是一項權利,更是一項義務。積極參與立法會選舉,踴躍投票,這正正是特區政府以至特區市民大眾對公務員團隊的一個相當合理的期望。
香港政府已經開始行動,自本月中開始展開鋪天蓋地式的宣傳。行政長官和多位司局長在電視、電台和網絡媒體廣播呼籲選民積極參與立法會選舉的宣傳片,主要官員落區進行推廣。一直在營造一種積極參與選舉的濃厚氛圍。
同時,選舉事務處推出的一系列便利措施,更是體現了對選民的關懷。合併投票安排,讓選民可在同一投票站投下所有選票;設立鄰近邊境投票站,便利投票日須往返内地的選民投票;設立特別隊伍,讓有需要人士優先領取選票;超過九成的投票站設於無障礙場地,為行動不便的選民提供便利。這些措施,難道不是在為每一位選民創造良好的投票環境嗎?而對於投票日當天上班的公務員,部門主管人員容許需要投票的同事離開工作崗位到所屬票站投票,還可申請發還交通費用。這難道不是在確保公務員能夠順利履行投票義務嗎?
香港,已經到了必須動員公務員積極投票的時候了。我們不能再讓公務員對投票這件事持觀望態度,不能再讓他們覺得這是一件可以選擇做或者不做的事情。公務員以身作則參加投票,這是責任,是義務,是必須履行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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