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就是赤裸裸的顛覆圖謀

良辰/自由撰稿人

當上訴庭用整整174頁判詞,把法律元素、憲制原則、犯罪意圖逐一鋪陳清楚,「35+顛覆政權案」中那些罪成的被告和他們的支持者還能自欺欺人地說,他們所作所為只是「政治理念之爭」嗎?當法庭明言,被告的謀劃旨在癱瘓政府、迫使行政長官辭職,甚至強迫中央宣佈終止「一國兩制」,這還只是一般的政策抗爭嗎?這根本就是赤裸裸的顛覆圖謀。
「35+顛覆政權案」合共45人罪成,刑期介乎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12人不服定罪或刑期上訴;律政司亦就一人無罪裁決提上訴。就在今天,上訴庭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一槌定音——全部駁回!這是經過完整法律推敲後的結論。法庭直指:謀劃本身就是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其核心目的,是令特區憲制秩序陷入混亂。
有人辯稱「初選」中牽涉的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等計劃「不可能成事」。但法庭倒是問得清楚:誰能抹煞它的可能性?在2019至2020年社會動盪背景下,立法會形勢難道毫無變數?難道不能出現傾向相關理念的議席組合?難道不能觸發《基本法》第五十至五十二條的機制?所謂「不可能」,不過是事後的自我安慰。法律審視的是意圖與行為,而不是成敗。
更關鍵的是,法庭明確指出,《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不限於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顛覆,不一定要坦克上街,不一定要槍炮在手。當有人有計劃地濫用立法會審議預算的權力,刻意否決財政預算,逼使政府停擺,這是不是另一種更隱蔽卻同樣致命的「憲制武器」?當參選成為手段,目的卻是癱瘓制度本身,這還是正常的選舉策略嗎?
判詞說得直白:整個謀劃被構想為「大殺傷力憲制武器」。這不是修辭誇張,而是對其本質的準確定性。所謂「初選」,不只是黨內協調,而是連串行為——煽動、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承諾當選後故意不履行職責——其終極目標,是觸發憲制危機。當一名立法會議員若加入該謀劃,已違反維護憲制秩序的根本責任;當他明知而為,意圖觸發憲制崩解機制,其顛覆意圖還需要更多證明嗎?
有人強調自己誤解法律。可法庭指出,誤解從來不是萬能護身符。更何況,這些人長期活躍於政治領域,熟悉《基本法》運作,豈會對預算否決的憲制後果一無所知?有人以過往公職服務求情,卻被法庭認為早已被其犯罪行為抵銷。有人因社會服務獲減刑兩三個月,已是上限。這些裁量,恰恰顯示法院並非情緒審判,而是依法衡量。
還有人質疑原審法官提問過多,指稱是司法干預。上訴庭翻查謄本後裁定,所有提問均在容許範圍內,未構成不公。若連程序公正都經得起審視,還有什麼理由將判決簡化為「政治打壓」?
最震撼的,可能是法庭對「墨落無悔」聲明的評價。法庭強調,加刑並非追溯懲罰《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而是將其視為整體參與程度的指標。聲明在法例生效後未撤回,反而為整個計劃提供推動力。這不是象徵姿態,而是實質參與。當言辭與行動匯聚成一股推動顛覆的力量,法律豈能視而不見?
我們必須直面一個問題:若有人以制度內的身份,策動制度外的崩解;若有人打著「民主」旗號,卻企圖以否決預算作為癱瘓政府的槓桿;若有人明知會嚴重干擾、阻撓、破壞憲制秩序,仍執意為之——這還只是激進政治,還是已踏入顛覆政權的紅線?
174頁判詞,其實只回答了一件事:本質。這些被告的本質,不在於他們說過多少口號,不在於他們是否真正成功,而在於他們懷有何種目的、策動何種機制、追求何種後果。法庭已經裁定,那是顛覆的意圖,是對憲制秩序的直接挑戰。
輿論和個人總會有不同評價,但法律已有清晰結論。當上訴全數駁回,當量刑基準被確認,當每一項辯解被逐一拆解,一干人等還能否認嗎?這不是單純的政治對立,而是有組織、有計劃、有明確目標的顛覆圖謀。
問題從來不是他們喊得多響亮,而是他們想把香港帶往何方。當答案指向制度崩解、政權動搖,法律的回應就不可能含糊。今天的判決,正是對這種本質最清晰、最有力的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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