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權警方依法要求解鎖電子設備有何不可?
良辰/自由撰稿人
特區政府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修訂實施細則,明確賦權執法機關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有權要求受查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此舉本是完善法制、堵塞漏洞的應有之義,背後更有嚴謹的司法把關機制。然而,坊間竟有部分別有用心之人藉機炒作,拋出連串謬論企圖抹黑正當執法。我不禁要問:難道維護國家安全可以有「法外之地」?難道犯罪分子的手機密碼,竟成了對抗法律的「免死金牌」?
在現今數字化時代,電子設備早已成為犯罪證據的重要載體。不論是策劃恐怖活動、傳遞煽動信息,還是資助危害國安的組織,大量的罪證往往就藏在那幾位數的密碼之後。
請問:如果執法機關明明掌握了犯罪嫌疑的線索,卻因為對方拒絕解鎖手機而束手無策,這難道不是對法治的羞辱嗎?如果讓密碼成為阻斷調查的防火牆,那法律的威懾力何在?正義的公義又如何彰顯?
反對者口口聲聲說這會「影響市民生活」,這簡直是滑天下之大稽!《修訂細則》清晰界定,相關權力僅限於「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行使,且設有司法把關。一個奉公守法的普通市民,何需擔心自己的手機被無理查閱?除非有人心中有鬼,否則為何對這道旨在針對極少數危害國安分子的利劍如此恐懼?
最令人齒冷的是,那些對香港法治指手畫腳的人,往往對西方國家的類似法律視而不見。試問:當英國《調查權力規管法》規定拒絕披露密碼最高可判監五年時,你們為何噤聲?當澳洲法律規定涉及嚴重罪行拒絕配合解鎖可判監十年時,你們的「人權標準」去了哪裡?當新加坡、新西蘭等國均有類似強制授權時,為何唯獨香港完善法制就成了「損害自由」?
這種赤裸裸的雙重標準,充分暴露了反對人士並非關心法理,而是企圖阻礙香港特區有效行使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西方多國的法律實踐早已證明,賦權警方解鎖電子設備是國際通行的做法,以至是反恐和打擊嚴重罪行的標配。香港作為國際法治城市,根據實際執行經驗修補漏洞,既符合國際慣例,更是憲制責任所在。
必須指出的是,《修訂細則》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中關於保障人權的條文。每一項措施的執行,都必須在嚴謹的程序下進行,並非執法人員「說了算」。
難道一個設有司法機關把關、參照現行常見罪行訂立、且有明確免責辯護條款的法律修訂,會是某些人筆下的「洪水猛獸」嗎?難道及時防範和化解隨時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不才是對廣大市民最根本、最宏大的權利保障嗎?
現今地緣政治形勢複雜多變,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如果我們在執法手段上自縛手腳,無異於開門揖盜。這次修訂,是對過去幾年辦案經驗的科學總結,是為了確保在極端情況下,執法機構有足夠的「牙齒」去應對隱蔽性極高的科技犯罪。
那些炒作反對聲音的人,請收起那套虛偽的辭令。在國家安全大是大非的問題上,沒有灰色地帶。賦權警方依法要求解鎖電子設備,是強化執法力量、震懾潛在罪犯的必要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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