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式「記者大晒」的法理破產

梁承墨/評論員

前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阻差辦公」案上訴被高等法院駁回,須即時入獄5天。天網恢恢,這本是一宗事實清楚、法理昭然的普通刑事案件,高院法官在判詞中將法律條文、事實根據理得清清楚楚:法律賦予警察截停查證的權力不容歪曲,市民配合執法是基本義務,陳朗昇當日言語粗魯、挑釁、情緒激動,揮舞卡套就是不肯交出身份證,其蓄意阻撓執法的行為鐵證如山。然而,這宗普通的抗法案,卻在現任記協主席鄭嘉如及記協的一紙聲明中,被妝點成了「新聞自由受打壓」的悲情政治劇。這種顛倒黑白、胡攪蠻纏的記協式謬論,再次刷新了公眾對這個組織專業操守的認知底線。
記協的第一大謬論,是企圖將「採訪自由」凌駕於「法律義務」之上,打造特權階級。鄭嘉如與記協聲稱,陳朗昇是因為「採訪工作」而被判監,甚至將其列為所謂「因採訪被囚的第25個記者」,還拋出「以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作為截查理由在法理上難以自圓其說」的荒謬論調。這簡直是滑天下之大稽!陳朗昇被控並判刑,是因為他身為記者嗎?是因為他正在採訪嗎?不!是因為他拒絕向警員出示身份證!《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難道給了記者拒絕出示身份證的特權?難道新聞自由的防彈衣,能擋住《警隊條例》的法治彰顯?如果按照記協的邏輯,只要身負「採訪任務」,記者就可以在街頭橫行無忌,面對警員查證可以傲慢反問「你守邊度」,可以情緒激動地挑釁滋事,那這不叫記者,這叫「惡霸」。
記協的第二大謬論,是公然在法理上「搬龍門」,在街頭散播「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刁民心態。鄭嘉如在庭外陰陽怪氣地反問:日後市民被截查,難道要答「多謝你查我身份證阿Sir」,「係咪咁樣即係一個美麗嘅香港?」這種刻意挑動公眾與執法人員對立的言論,何其幼稚。配合警方執法,是每一個守法公民的法理義務,不是恩賜,更不需要你「謝主隆恩」,只需要你老老實實、客客氣氣地把身份證拿出來。陳朗昇當日由始至終都沒有出示身份證,只是拿着不透明的卡套在女警面前揮舞,態度粗魯。鄭嘉如卻將這種對抗法治的醜態,美化為「保護自己權利的行動」,還質疑警方為何不交代「情報細節」。試問,警方在街頭懷疑有人行為可疑進行截查,難道還要先向嫌疑人召開一個新聞發布會,公開所有情報來源,才能請閣下出示身份證?這不是對法律的無知,就是對法治的蓄意踐踏。
更令人不齒的是,記協在面對高院清清楚楚的法律裁決時,依然選擇閉目塞聽,大搞政治化操弄。高院判詞已經明確指出,《警隊條例》第54條用詞絕不含糊,就是賦予警員截停並檢查身份證明文件的權力,上訴方將其他條例硬塞進去、試圖架空法例的辯詞「實屬牽強」。法官亦直言,警員是法治與秩序的象徵,市民有責任配合。但記協卻將這場嚴肅的法理審判,歪曲為「政權逼害」,甚至聯同外國勢力「無國界記者」一唱一和,唱衰香港的新聞自由。這種逢中必反、逢警必抗的政治本色,哪裡像一個專業的新聞團體?分明是一個披着「新聞自由」外衣的政治反對派組織。
陳朗昇的入獄,是他個人咎由自取,也是香港法治不容挑戰的必然結果。它向全社會釋放了一個清晰的信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任何人可以擁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哪怕你是記協前主席,哪怕你手握相機和筆桿子。記協與鄭嘉如與其在法庭外發表那些政治作秀的煽動言論,不如好好回去讀讀《警隊條例》,教教你們的會員什麼叫「守法」。如果記協繼續抱持這種「記者大晒」的特權思維,繼續將公然違法者奉為英雄,那麼真正葬送記者行業專業形象和公信力的,不是別人,正是記協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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