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遊行藏鐳射筆 被改控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一名15歲少年今年9月21日在屯門被搜出鐳射筆、80厘米長改裝雨傘及行山杖等物品,分別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少年庭審理。

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裁決前,行使《裁判官條例》第27條,將涉及鐳射筆的首項控罪改為「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他解釋,若控罪有缺陷、證供與控罪不符時,裁判官必須修訂。他指鐳射筆實際上雖然難造成傷害,但不能改變被告有意圖以此傷害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