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公義!律政司介入西灣河開槍案要求撤許智峯私人檢控

反修例風波堵路大衝突期間,一名警長於去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開槍,惟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向法庭提出私人檢控。律政司昨去信通知許智峯,表示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已決定按裁判官條例介入及接管本案,並要求西九龍裁判法院撤銷檢控。

律政司亦已要求法院於8月20至28日其中一天,安排聆訊處理相關事宜。許智峯表示,短期內會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律政司的決定。法院原定8月31日傳召涉事警長。而在事件中被擊中的青年,已被控企圖搶槍、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三項罪名,法院已對該案發出禁止披露警長及其家人個人資料的命令。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出,按裁判官條例第14條,律政司司長有權介入或接手案件,特別是當訴訟涉及武斷、疑點或政治色彩,若指控無的放矢,她可藉撤銷案件或不提供證據來中止檢控,若指控有事實根據,她可主導檢控。對於許智峯稱鄭若驊不應介入案件,江樂士反駁說,他對律政司司長的法律責任毫不知情。江樂士表示,如果律政司斷定訴訟沒有理據,鄭若驊就必須終止此案,除非許智峯提出律政司未知悉的重要新證據,為公眾利益着想,毫無理據的訴訟應予阻止,惡意起訴更是一開始便應予以阻止,早於1911年的判例顯示,司法制度不容許「濫用訴訟程序的」私人檢控。江樂士強調,私人檢控若被濫用,就淪為打壓他人的工具,任何檢控都須基於案件具合理的定罪可能性,並合乎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