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指水佳麗犯了原則上的錯誤

15歲少年今年1月8日在元朗朗晴居對出向馬路投擲汽油彈,早前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被判感化18個月。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而申請覆核刑罰,上訴庭裁定原審裁判官水佳麗的判刑原則錯誤,並於上周四改判被告入勞教中心。上訴庭昨日在書面判詞中指出,法庭為少年縱火犯人量刑時,必須確保判刑充分包含保護公眾、加諸懲罰、公開譴責和阻嚇罪行等成分,法庭不能因被告年輕而只注重考慮提供更生機會,故拘留式刑罰是該案唯一合適的判刑選項。有關判決,將成為下級法院未來處理類似的未成年犯罪者時的案例。

潘官強調,水佳麗理應考慮對他處以拘留式刑罰,從而讓他接受比住宿訓練更嚴格的訓練,以改善其行為和守法態度。不過,水官在判刑時完全沒有提到有關懲罰和阻嚇等判刑因素,又沒有解釋為何只着重更生因素而判處被告感化,水官沒有充分考慮所有相關的判刑因素,只專注更生而忽略了懲罰和阻嚇等因素,因而犯了原則上的錯誤。

對水佳麗在判刑時指被告雖然年輕,但「成熟」並「關心社會」,又「好主動服務香港」,甚至讚其為「過去其實都係一個真係好優秀、好好嘅細路」,律政司代表在上訴時提及其評價會令人覺得「基於愛護香港而犯案,不論情節多嚴重,都會被接納為有效求情理由」。潘兆初在書面判詞中指出,原審裁判官的「優秀」評論實有過譽之嫌,也令到她只考慮更生這個判刑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