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錯提覆核挑戰選舉主任 官拒申請:須付政府訟費
香港眾志前秘書長黃之鋒,去年報名參選南區區議會海怡西選區,被選舉主任指他主張「民主自決理念」,不符基本法和《區議會條例》規定,裁定其提名無效。黃事後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釐清選舉主任的法定權力並推翻選舉主任的決定。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昨日頒下判詞指,黃之鋒如要挑戰該決定,應該提出選舉呈請。由於他選擇了錯誤的法律程序,故此拒絕其覆核申請,並下令黃需向政府支付訟費。
本案申請人為黃之鋒,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和海怡西選區選舉主任蔡亮。有消息指,黃之鋒為免覆核一旦得直會傷及當選的「自己人」,故未依一般程序申請選舉呈請,而選擇司法覆核。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明確指出,過往已有一系列案例說明,若要質疑選舉,只能用選舉呈請,而非司法覆核。他又引用多項案例,包括2012年競逐特首的何俊仁以司法覆核質疑梁振英的當選資格,結果不獲法庭受理,箇中原則可適用於區議會;何俊仁在2013年就時任特首梁振英大宅僭建,提出選舉呈請敗訴後,上訴到特區終審法院亦被拒。
周官在判詞中反駁代表黃之鋒的大律師吳靄儀提出的論點。吳根據《區議會條例》第四十九(二)條「選出民選議員的選舉,只可藉根據第五十條提出的選舉呈請予以質疑」,稱本案「並非質疑選舉」,條例亦無排除可以就選舉主任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周官明言不接受其說法,指根據《區議會條例》第四十九(三)條「選舉(election)包括提名程序及選舉主任或任何助理選舉主任的決定」,申請人對選舉主任提出質疑,即是「對選舉提出質疑」。
針對吳靄儀聲稱,《區議會條例》第四十九條「只可藉基於指明理由提出的選舉呈請而質疑選舉」屬「違憲」,亦「違反」基本法第三十五條「市民有權向法院提出訴訟」、選舉權、選民在公開、公正選舉的投票權、言論自由,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周官反駁道,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並非侵犯申請人向法庭訴訟的權利。他仍可藉選舉呈請,挑戰選舉主任決定。
黃之鋒昨日在取得判決書後於庭外聲稱,對結果感到非常失望及遺憾。對法官要求他承擔律政司司長和選舉主任的兩名代表大律師的訟費,他稱對方其中一名代表是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訟費相當高昂,現時不獲批法援,故會與律師團隊商討及研究是否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