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新城市暴動囚40至48月 法官:手段殘暴、失控
過百名示威者去年7月14日進入沙田新城市廣場非法集結,其間圍毆在場執勤警員,導致其中一名警員眼眶周邊骨折、眼有重影。涉案三名男子早前承認暴動罪,區院法官斥責他們持續攻擊警員,手段殘暴、失控,行為直接衝擊法治,故量刑要兼具懲罰性及阻嚇性,最終判處兩名成年被告各入獄四年,另一名事發時僅16歲的男生則入獄三年四個月。
三名被告依次為侍應梁柏添(24歲)、保安員龔志遠(50歲)及中五學生李文謙(17歲);梁、龔早前承認兩項暴動罪,李則承認一項暴動罪。辯方為三人求情時聲稱,他們當時受現場氣氛影響,只是一時衝動犯案。梁柏添更透過律師稱,所有人、整個社會都是今次「不幸事件的受害者」,求獲輕判。
法官胡雅文表明不接納被告是受害者的說法,反駁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案發前早已有集結者築起人鏈,梁柏添曾協助傳送物資。有集結者更派面罩給其他人掩飾身份,李文謙亦取了面罩戴上,龔志遠則是戴着面罩進入商場。上述情況,反映三名被告皆積極參與事件。
胡官重申,基本法保障市民享有和平集會的自由,不過一旦牽涉暴力及破壞社會安寧,參與者便須受法律制裁,避免出現無政府狀態。法官繼而指出,三名被告連同二、三十人圍毆案中兩名警員,皆歷時超過一分鐘,斥責被告等人以殘暴手段對待警員,情況失控。
胡官再引案例指出,社會安寧愈受破壞,法庭量刑愈要考慮懲罰。為反映案情嚴重,法官就兩項暴動罪分別以五年及六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接近區院最高可處七年監禁,只因三名被告認罪,而按例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案情指,事發當晚近10時,警員到新城市廣場一期執勤,其間張姓警員支援同袍時被最少20人包圍施襲。而另一郭姓警員欲協助同袍時亦遭到襲擊,在扶手梯上被人從後推跌,再遭至少10人包圍襲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