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律師准大灣區執業

國務院辦公廳昨日印發《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即日起在粵港澳大灣區九個內地城市開展試點工作,符合條件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的,可以從事一定範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試點期限為三年。國務院辦公廳指出,開展有關試點工作對於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發揮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的專業作用,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