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生鐳射筆射警眼囚八個月 裁判官王詩麗:有機會致盲
一名大專生去年8月在深水埗用鐳射光照射警員,被捕後再被發現管有噴漆和沒有帶身份證,他只承認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名,需經審訊後才被定罪。案件昨日在西九龍法院判刑,裁判官王詩麗判刑時指,被告用具一定殺傷力的鐳射筆去照射警員的眼睛,案情較同類型案件嚴重,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防他人以身試法,最終判被告即時監禁8個月。
被告胡韋延(20歲),報稱學生,被控於去年8月26日,在深水埗青山道與九龍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他另被控在同日於石硤尾邨美葵樓地下大堂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同時未能向警員譚浩銘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王官判刑時指,被告當時使用鐳射筆,於40米內照射警車內警員的面和眼睛長達36秒。事後該鐳射筆被證實在40米射程內照射人體,可以造成傷害,而鐳射筆有極高的危險性及殺傷力,有機會致盲。考慮到辯方求情指,被告初犯、因衝動才犯事,事後亦表悔意,並承諾日後用和平方式去表達政治訴求等,加上他的體能不適宜判罰勞教,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被告監禁8個月。
第二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因無跡象顯示被告有使用該噴漆,判囚3個月。最後一項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則罰款500港元。因被告在被定罪後才向感化官承認控罪,遲來的悔意未能讓他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首兩項控罪源於同一事情背景,刑期同期執行,共監禁8個月,至於被告承認的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則罰款50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