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侍應鐳射筆照警囚7個半月 裁判官鄭紀航:行為惡毒

警方去年萬聖節晚上在中環蘭桂坊一帶進行人群管理期間,22歲女侍應用雷射筆照一名高級督察眼1秒後被拘捕。裁判官鄭紀航今於東區法院稱,辯方證人的口供前言不對後語、強詞奪理,如明明有其他路線去到其原本的目的地,卻偏偏要途經警方封鎖的地點等,遂不接納其供詞。終裁定被告襲警、非法集結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3罪罪成,被告被判入獄7個半月。

被告黃倩欣(22歲)。鄭官判刑時指,眼睛為人體最脆弱的器官之一,受傷後未必能痊癒,形容被告行為惡毒。另案發當日,正值反對逃犯條例修訂運動的高峰,及禁蒙面法剛頒布,示威者情緒高漲,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容易演變成嚴重衝突。加上被告當日面戴口罩會使其變得沒有顧忌,出現壯膽效應,情況可能因而迅速惡化,增加暴力事件出現的風險,其嚴重性不容忽視。法庭須判以阻嚇性刑罰,以防止被告重犯,及阻嚇其他欲效彷的人。

鄭官又時指,被告刻意用雷射筆照向警員眼睛時距離只有5米,使警員眼睛因而感到不適。當時警員身穿警服,被告必然知道其身分,裁定襲警罪成。

另據錄影片段中,警員當日一早請在場人士離開,但人群依然聚集,有人大叫:「離你老母」等挑釁性語句,並高舉「光復香港」旗幟,可見當時正發生非法集結,而被告身在現場不離去,且向警方使用鐳射筆,裁定其非法集結罪成。同時,被告當日頭戴黑帽及口罩,並以黑巾圍頸,可見其目的為讓人難以辯認其身分,裁定蒙面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