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12逃犯」及「許智峯案」 江樂士:法庭應制訂更嚴厲保釋條件
身負九項控罪的前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日前棄保潛逃外國。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接受《大公報》專訪時認為,目前的保釋制度已被嚴重濫用,令香港法律制度淪為笑柄,建議法庭訂出更嚴厲的保釋條件,例如每日到警署報到三次、戴上電子追蹤儀器等。若被告干犯嚴重罪行或多宗控罪,法庭絕不應批准保釋。
許智峯干犯的九項控罪,包括去年7月6日屯門遊行後,被指搶奪及損毀一名市民的電話,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刑事損壞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今年5月8日,他又涉及立法會內會衝突,被控《特權法》的藐視罪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等。然而,當時裁判官仍然批准許智峯保釋及離開香港,令許智峯有機會棄保潛逃。
江樂士認為,目前的保釋制度已被濫用,而許智峯、12逃犯潛逃,正正反映保釋制度被濫用,而法院亦沒有推行更嚴厲的措施,促使保釋能夠達到目的。棄保潛逃正正是對司法機構敲響警鐘,不單是保釋方面,還涉及准許保釋後應該要如何判刑。現時法庭已經意識到被告乘飛機逃走的風險,所以法官蘇惠德才會拒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保釋申請。假如律政司要求法院更改案件的保釋條件,並提供足夠的理據,他希望保釋條件應該要變得更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