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庭申請保釋被拒 法官判決理據曝光

前香港眾志黃之鋒、林朗彥及周庭,去年6月21日帶頭包圍警總,共同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周庭與黃之鋒另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三人分別被判囚7個月至13個半月。其中周庭被判監10個月,上周三向高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昨日頒布書面判詞解釋理據。本案申請人為周庭,答辯人代表為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以及署理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張官於判詞中指出,對於申請人在上訴理據聲言,原審裁判官王詩麗錯誤採納上訴庭「黃之鋒案」的判刑原則,並無考慮及顧及非法集結和未經批准集結的控罪要旨不同。張官則反駁指,她認同裁判官王詩麗在本案「借鏡」「黃之鋒案」的判刑因素,認為王官「借鏡」黃之鋒案的判刑因素並無不妥,更絕不是犯上任何原則性錯誤。張官強調,未經批准集結罪雖然並無判刑指引,但法庭必須考慮案情。

判詞續指,本案首被告黃之鋒明顯是煽惑他人圍堵警總、堵塞兩個出入口,而周庭在旁附和,與其他示威者一同高叫黃之鋒的口號。無可否認的事實是周庭是當時群眾認識的公眾人物,當時她以領導的角色,積極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至於申請方亦指裁判官王詩麗錯誤地指周庭「承認」積極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因此王官的判刑是基於不正確的事實。張官表示不認同,並指周庭承認了的案情,確實是顯示她有積極參與,周庭有否「承認」積極參與實無關重要。

張官認為,裁判官王詩麗恰當地考慮了本案有關情節,強調案情非常嚴重,判處即時監禁,以儆效尤,是正確的判刑;由於本案案情嚴重,周庭先前的良好品格、其他的案例,都在與本案的嚴重案情相比下,變得無甚影響。

此外,申請方又指裁判官王詩麗錯誤地將兩項控罪分期執行。張官認為,以本案情況,裁判官認為兩罪須分期執行,或有商榷之處,但王官即使把兩項控罪一併考慮,最終判處10個月監禁,仍不可說是明顯過重。張官裁定申請一方無法證明有極高或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並認為基於這個裁定,即使周庭在上訴聆訊時可能已服畢全部或大部分刑期,不批准周庭在上訴期間保釋,不會出現有不公允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