擲汽彈囚四年上訴駁回 法官薛偉成:縱火是非常嚴重罪行

激進分子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打砸燒,防暴警到場驅散,一名舞台設計師走近警方防線,試圖打火機燃點汽油,隨即被警員制服拘捕,並於早前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有意圖縱火兩罪,被判囚4年。被告嫌刑期太重,就縱火罪的量刑申請上訴。高院上訴庭法官薛偉成昨日頒詞指出,原審法官考慮被告事先製造汽油彈帶往現場,目標是擲向警方防線阻止警員推進,若成功擲出會危害警員生命,原審法官採納較高量刑起點並沒有錯,故拒絕受理被告的上訴申請。

申請人姚少康(23歲),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兩罪。控罪指,被告前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犯案,涉及管有兩支汽油彈。

法官胡雅文就管有汽油彈控罪判他監禁1年8個月,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判囚4年,兩罪刑期同期執行。針對次項控罪,胡官採納監禁6年作量刑起點,扣減認罪的三分之一折扣後,再無其他減刑因素,姚少康認為4年刑期過重,早前申請上訴。

上訴庭法官薛偉成指,申請方指原審法官引用了英國量刑委員會的指引,事前未有通知被告會參考該指引,要求上訴庭裁定此舉有否做錯及監禁6年的量刑起點是否過重。惟他指出,原審法官並非依從英國指引去量刑,只是識別出可在本港應用的有關原則,量刑時僅作出一般性的討論,並清楚知道本港就縱火罪沒有量刑指引。

薛偉成在判詞中指,縱火是非常嚴重罪行,特別是在香港這樣人煙稠密及有大量高樓大廈密集的地方,他引用多宗區域法院案例指,法官會視乎案情,對汽油彈案件採取監禁5年或以上作為量刑起點。

他續說,是案原審以6年作量刑起點,原審法官曾解釋採納較高起點是基於被告是製造汽油彈的人,目標想掟向防線阻止警察推進,即汽油彈的用途是妨礙警務人員正當執行職務。原審法官基於此等因素採用較高量刑起點,並沒有做錯,故拒絕批出刑期上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