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當「模範市民」 黎瑞恩正義感伴一生
香港警務處在一九七三年推出「好市民獎勵計劃」(前稱「模範市民獎」),原來藝人黎瑞恩得獎者之一,當年以十二歲之齡獲頒「模範市民獎」。她近日接受警方刊物《警聲》專訪時表示,希望以自身經歷宣揚正義感和正能量,鼓勵市民助警助人。
她說:「我從小的志願並非成為歌手,而是當警察。當時我家附近有一間少年警訊會所,但因未夠年齡入會,卻十分羨慕少訊會員能在會所組織樂隊,因此經常請求駐守人員讓我入內。那段時間,我除了獲得一個聽音樂及玩樂的地方外,亦接收了不少防罪、滅罪資訊。」
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一歲的黎瑞恩在屯門大興邨打羽毛球時,看見三名少年爬入一間幼稚園並在十分鐘後爬出,不久幼稚園內冒煙,她立即告知街上警察,通報消防員來救火,並提供涉嫌縱火少年的資料。「我認得三人是住在我家附近的街坊,當時曾有所猶疑,擔心會令他們入獄,但最後決定向警方舉報。」
警方憑資料找到三名涉嫌縱火少年,研究案情後給予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以警司警誡的方式處理。黎瑞恩翌年以十二歲之齡獲頒「模範市民獎」,並接受《少年警訊》節目訪問。這段經歷展現了黎瑞恩見義勇為的性格,雖然她長大後未有投身警隊,但亦不忘初心,成為家長後,她亦有向子女灌輸見義勇為的價值觀,期望能培養他們正義感。
黎瑞恩表示:「以搶劫案為例,所涉及的金錢對事主來說可能十分重要,市民提供資料能令警方尋回贓物,可以直接幫助別人,但知道罪案發生卻不舉報,最終釀成悲劇,將會十分內疚。我理解有人害怕錄取口供,但現時除了親身到警署報案,市民亦可透過其他渠道向警方提供罪案消息。警隊只有三萬多人,全港則有七百萬人,市民的力量十分強大。」
反修例風波期間,黎瑞恩多次公開支持警方執法。她說:「我不認同違法達義,但我明白有些人在受到誤導、情緒激動時,難以理性分析,而隨着社會秩序大致回復正常,是時候撥亂反正。」
圖片來源:警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