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彈叉囚一年上訴被駁回 法官李運騰:管有涉案攻擊性武器用作傷人的意圖是呼之欲出毫無懸念

激進分子前年8月31日在港鐵太子站大肆破壞,一名33歲男文員鍾日祺因當日在站內管有彈叉及鐳射筆等物品,早前經審訊後,去年8月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兩罪罪成,判囚1年及罰款5,000元,成為「8·31」事件首名被定罪被告。但被告鍾日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報稱文員的上訴人鍾日祺,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太子站月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個彈弓、48粒螺絲帽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他另被控同日同地管有兩套無線電收發器。經審訊後,被告於去年8月1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罪成。

當日裁判官鄭念慈判刑時指出,彈弓與螺絲帽可配合使用射擊,涉案鐳射筆亦屬最高級別,案件性質嚴重,可造成嚴重後果。被告當時聞判後即時申請保釋以等候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但被鄭官拒絕,須即時入獄。鍾日祺其後上訴,稱原審裁判官鄭念慈沒有充分考慮有利於上訴人的因素,便認定他管有涉案物品的意圖必然是用作傷人武器;又質疑負責檢驗涉案鐳射筆的專家並非醫學專家,不應就鐳射筆的傷人威力作供;又指鄭官在審訊時向辯方證人提問大量問題令審訊不公,並在判刑時沒有考慮涉案物品有限的殺傷力,以致量刑明顯過重。

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李運騰昨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李官指,在考慮席前的證供證據後,不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裁斷有任何錯誤或考慮不周之處,而涉案螺絲帽配合丫叉使用,以及鐳射筆均可遠距離傷人,加上上訴人的一身黑色打扮和背包內的防護性裝備,管有涉案攻擊性武器用作傷人的意圖,是「呼之欲出,毫無懸念可言」。

李官又指,評估鐳射筆的潛在危害,是基於激光儀器的國際標準,故該證供並無不妥。至於原審裁判官向辯方證人提問,法官李運騰指原審裁判官只是在嘗試澄清和理解證人的證供,沒有顯示有偏見或有偏幫一方之嫌的地方。

而刑期方面,李官表示在考慮過武器性質及各種環境因素等之後,認為1年的量刑基準仍在合理範圍內,並非明顯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