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路軌掟竹囚八月上訴駁回 法官李運騰:原本打算將原來的判刑上調
21歲中大女生盧佩瑤前年11月11日參與激進派發動的堵路破壞交通,逼市民參與所謂「大三罷」,在大埔火車軌上投擲竹枝及拒捕,被判囚8個月。她不服刑罰過重提上訴,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昨日頒判詞駁回其上訴,李官指本案情節嚴重,盧佩瑤等人的罪行可以對鐵路系統及乘客造成重大風險,他原打算加刑,但念及盧佩瑤背景良好和年輕等因素,故維持8個月監禁的總刑期,並強調對盧佩瑤來講,就算判監8個月已相當寬大,甚至判刑略低。
李官在判詞中指出,上訴人盧佩瑤在本案雖受社會事件影響犯事,但並非求情理由,原因是她選擇用不和平及不法的手段,無視別人的權利,且強迫別人被動參與他們的所謂「大三罷」,這是極其自私、目無法紀及文明社會所不能接受的行為。
上訴庭接受律政司陳詞所指出的本案嚴重情節,包括上訴人並非隨機犯案, 她首先是呼應網上煽動,夥同多人一起犯案,且行動有一定規模,涉及共107根竹枝,每支長達約1.12米。
他們已經將59根竹枝丟到路軌上,若非被警方制止,另外的48根相信都會被丟到路軌上。
判詞指,盧佩瑤等人選擇在臨近列車服務開始之際犯案,而且上訴人犯案地點與車站有一定的距離,比較難被察覺,其意圖明顯是要癱瘓鐵路網。若非警方及早採取行動,上訴人等的罪行可以對鐵路系統及乘客造成重大風險。
李官指,上訴人等的行為已令鐵路職員和警方疲於奔命,亦令廣大市民蒙受嚴重不便,損失難以估計,加上列車萬一出軌,可能會牽連毗鄰民居,故判刑需要有一定阻嚇力,防止他人有樣學樣,而上訴人請求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是不切實際的。
李官在判詞中又批評上訴方倒果為因,強調法庭根本沒有責任指導被告人如何準備求情或減刑理據,這完全是辯方律師的職責。裁判官給予「提醒」,是為了上訴人的好處,希望她可以有「強大的求情理由」,使法庭有充足的理據可以對她及其他被告人等從輕發落。
李官指,考慮到本案的所有背景和事實,亦考慮到上訴人的個人情況,包括她認罪及「背景報告及感化主任報告」的內容等求情理由,以及她仍相對年輕,認為適合給她較寬大的處理,惟因控罪的嚴重性及判刑須具阻嚇力,故維持兩項控罪的監禁8個月判刑。
李官下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並強調這對上訴人來說,已經是相當寬大,甚至可以說是略低,若非因為她的個人情況,法庭原本打算將原來的判刑上調。
是案被告為中大學生盧佩瑤,早前承認危及他人安全、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兩罪,原審時被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斥責與夥同兒童犯案,是「沒有道義,缺乏人性,罪加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