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藏逾30枚煙霧彈囚38月 法官祁士偉:將會令局勢升溫及造成破壞

24歲起重機男司機於前年8月被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在天水圍公屋住所搜出逾30枚土製煙霧彈等爆炸品。他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爆炸品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兩罪,昨在區域法院判刑。

法官祁士偉指,被告雖然僅在寓所內管有武器,但法庭不排除成品將供他人在街上使用,被告在社會騷亂時犯案,一旦使用涉案物品,將會令局勢升溫及造成破壞,屬加刑因素,遂判被告入獄3年2個月。

被告盧俊希(24歲),面對管有爆炸品控罪。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8月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瑞滿樓單位內管有硝酸鉀、蔗糖、碳酸鎂、碳酸氫鈉的固體混合物。另一項控罪指,被告在同一單位管有8支膠管、酒精、棉花、打火機油、玻璃瓶、火柴等物品。

法官祁士偉昨日表示,案發時正值社會發生騷亂,有人破壞財物和投擲汽油彈。警方在行動中檢獲的物品數量不少,除有爆炸威力的煙霧彈,其餘的打火機油也是易燃物,可製造汽油彈,相信涉案物品純粹是用作破壞之用。法庭須考慮任何人利用涉案物品去製造汽油彈的潛在風險,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法官對管有炸藥罪採用24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則以45個月監禁作起點。被告承認兩罪,均可獲三分一減刑。

惟法官指,煙霧彈和打火機油在同時同地搜出,但可產生不同效果,混合使用亦會加強效果,法庭須判處被告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故將管有炸藥罪的其中8個月刑期分期執行,最終判處被告監禁3年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