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學生藏鐳射筆還柙 裁判官梁嘉琪:鐳射筆寫有「Danger」
18歲副學士生在前年10年旺角衝突中,遭警方制服後搜出一枝3B級鐳射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早前受審,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須還押至本月19日判刑。
被告陳偉亮(18歲)被控於去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近彌敦道管有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在審訊時,爭議證物鏈的完整性及被告並無犯案意圖。然而裁判官梁嘉琪裁決指,雖然警方替被告快速搜身時,在他身上找不到涉案雷射筆,但由於當時警員的關注點是利器,加上雷射筆只得3吋長,故當時未有搜出亦可以理解。
梁官又認為,即使警員的紀錄不完整,亦不代表證物鏈斷裂。反而被告被捕後一直抱住自己的背囊,他一定知道內有涉案鐳射筆。梁官形容,控方證人誠實可靠,認為鐳射筆屬3B級,並寫有「Danger(危險)」,再加上被告的裝束和當事的環境,必然知道及後會發生衝突,並打算用涉案鐳射筆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