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鐳射光射警判勞教 判官陳炳宙:香港的教育出了什麼問題?

18歲理大男學生於去年初在大埔用鐳射筆照射警車內的警員,令警員眼睛刺痛,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襲警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俱成。裁判官陳炳宙昨日判刑時狠批被告行為惡毒、毫無悔意,砌詞狡辯,但被告師長竟形容被告是「大好青年」,父母仍加以袒護,令人質疑香港教育是否出現問題。

被告吳志軒,於去年犯案時17歲,為應屆中學文憑試考生。控罪指,被告去年1月19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段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以及襲擊警員張慶賢。

陳官在判刑時指,被告在行人天橋上蓄意用鐳射筆作為攻擊武器,不只一次射中警車內警員的眼睛,行為惡毒。在與懲教主任會面時,被告仍堅稱當日只是用鐳射筆「照射天上的星星」,其間「不小心」射中警員。他續說,被告師長撰求情信讚揚被告「良善上進」「品行良好」,其父母亦在求情信中也聲稱被告只是「不小心犯錯」,為被告開脫,是自欺欺人,難怪被告毫無悔意,並反問被告既然在長輩眼中是「大好青年」,那為何會犯下該等罪行,是否香港的教育出了什麼問題?

陳官批評,被告無緣無故襲警,一定是仇恨警員,若然法庭不能保護及保障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就將吸引不到優秀人才加入或留在警隊,最終受害的只會是整個社會。他續說,被告自稱案發後感到很大壓力及焦慮,實屬咎由自取。同時,警員因被告否認控罪而要出庭作供,同樣會感到壓力及焦慮,既然被告不考慮別人的感受,法庭亦無必要考慮他的感受。

陳官認為,像這樣仇警的人學識越高,對警員而言只會越危險,認為將被告交給懲教署既可懲罰被告,亦可適當教導被告,讓被告學懂正確的做人處事態度,是最適當的糾正方法,遂判被告入更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