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咖啡師暴動縱火罪成 法官姚勳智:後頸紋身等特徵確認縱火者就是被告
27歲女咖啡師前年9月被媒體拍攝到參與旺角暴動,更兩度將雜物丟進阻路火堆中助燃,她否認一項暴動、兩項縱火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昨日在區域法院受審。法官姚勳智表示,根據媒體影片拍到縱火者的髮色、眼鏡款式、後頸紋身、身形、裝束等特徵,確認縱火者就是被告,裁定她除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外,其餘三罪均成立,還柙至4月14日待參考求情理由及背景報告後判刑。
女被告蕭樂婷,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兩度於旺角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旺角警署外用火損毀他人財物,以及參與暴動。
至於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則指她於同日在旺角太子道西管有一支鐳射筆。
法官姚勳智指,當日逾百名暴徒在旺角警署外集結,堵路及縱火,有暴徒向警署及警員照射鐳射光,大聲叫囂及手持長傘、石頭等,更向警署投擲硬物,顯然是在非法集結及破壞社會安寧,其後再有暴徒在太子道西恒生銀行外的馬路上用垃圾桶、垃圾、紙皮等雜物堵路及縱火,毫無疑問已構成暴動的罪行。
根據警方呈堂的媒體公開視頻顯示,有和被告身形相似的蒙面女暴徒先把枯枝扔進火堆,其後又把紙皮扔進堵路火堆助燃,火光熊熊。控方指,片中女子就是被告,但辯方聲稱控方認錯人。
姚官表示,經考慮片段的質素、拍攝角度、焦點、色彩、光線後,認為片中女子的衣物與被告被捕時的衣着相符,而且片中女子後頸位置的紋身無論怎樣看來也與被告完全相符。各項特徵整體共同考慮,其吻合程度完全指向被告,證明被告顯然就是片中女子,因此裁定被告一項暴動、兩項縱火罪罪成。
至於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因被告雖管有一支鐳射筆,但環境證供未能指向被告必然有傷人的意圖,遂裁定該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