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禁六四集會 指「結束一黨專政」口號違法
澳門警方昨日宣布不容許「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舉行「六四」集會,認為集會違反刑法典多項規定及行政程序法典的善意原則,團體亦無法確保集會的防疫要求。
澳門警方在回覆對方集會預告的批示指出,民聯會歷年舉辦的「六四」集會,其圖片展及集會主題都包含煽動顛覆政權及推翻憲制的內容,宣傳內容均挑戰中央政府權威,明顯帶有挑釁性質和誹謗成份,違反刑法典規定的公開詆譭罪、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制度等,今次預告的集會目的,具有相同的違法性質。
澳門警方在覆函稱,中央政府已對「六四」事件作出了決議及定性,1989年7月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止動亂和平息反革命暴亂的決議》載明:「極少數人利用學潮,在北京和一些地方掀起一場有計劃、有組織、有預謀的政治動亂,進而在北京發展成了反革命暴亂。他們的目的就是要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推翻中央人民政府,顛覆社會主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1989年第11號《國務院公報》登載《關於制止動亂和平息反革命暴亂的情況報告》,對「六四」的真實情況進行了具體說明。
《刑法典》第181條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罪及第177條公開及詆譭罪:在「一國兩制」下,中央對於澳門特區享有全面的管治權,因此,公共當局權力的主體當然也包括中央政府;歷次「六四」集會均透過具煽動性的圖片和文字,作出有悖事實真相的虛假宣傳,與中央已經對「六四」事件作出之決議及定性相對立,損害了中央政府的信譽、威信及公信力。此外,有關侵害行為是透過在公眾地方集會的方式作出,便利其散布,故此,「六四」集會違反《刑法典》第181條及第177條的相關規定。
另外,還違反《刑法典》298條(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條文列明:「一國兩制」是中央治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本制度,「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一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一國」就是對「一國兩制」的否定。
歷次「六四」集會透過集會、演講、標語、展示圖片及利用傳播媒介對公眾進行宣傳等方式公然支持和讚頌極少數人的動亂行為,煽動顛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鼓吹變更國家的性質,甚至鼓吹「茉莉花革命」,宣傳「毋忘六四,戰鬥到底」、「茉莉花開北京怕」、「平反六四革命當未成功」、「專政倒台」等,這在本質上構成了對「一國兩制」的衝擊和破壞,違反《刑法典》第298條的相關規定。
另外,警方亦認為集會是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典》的善意原則。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八條的相關規定,行政當局和私人都應遵循善意原則行事。在澳門舉行相關之集會,最大的善意就是維護「一國兩制」,包括維護國家利益、維護中央與特區的和諧關係。然而,「六四」集會在欠缺客觀事實的情況下,以「屠城」、「逼害」等極其負面的虛假信息混淆視聽、對中央政府造謠中傷、煽動顛覆政權、擾亂社會和諧氣氛以及誤導市民,容易引內地居民與澳門居民,以及澳門居民之間的爭拗和對抗,損害國家利益,破壞中央與澳門的關係。
此外,《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在「一國兩制」下,澳門雖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但必須尊重據《憲法》確立的國體。「六四」集會要求「結束一黨專政」,目的明顯具有挑釁性的意圖,違反據《行政程序法典》第8條規定的善意原則。
民聯會表示,對警方決定深感憤慨,計劃在短時間內依法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