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暴動案 兩大專生罪成
激進示威者前年11月12日發起「黎明行動」在多區堵路及縱火,其間有黑暴分子更非法佔據中文大學,在橫跨吐露港快速公路及港鐵東鐵線的二號橋將大量雜物擲落馬路及路軌癱瘓交通,更有手持弓箭及標槍的黑衣人阻止警員靠近。4名來自不同院校的學生事後被捕,分別被控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案件今年4月在區域法院開審。主審法官李慶年昨日裁定其中兩人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另兩人則暴動罪脫,但其中一人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即本案僅得一人完全罪脫。3人須還柙至7月21日處理求情及判刑。
4被告依次為中文大學學生陳起行(22歲)、理工大學學生李俊皓(25歲)、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張俊浩(19歲)及中大學生鄧希雯(24歲)。4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和他人參與暴動。第一、第三及第四被告另被加控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分別使用眼罩、防毒面罩。第三被告再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管有一支鐳射筆。
主審法官李慶年昨日在裁決時表示不接納第三、第四被告的自辯,裁定兩人暴動罪成,更直斥第三被告為尋找開脫的藉口而編造故事,供稱因「好奇」而留在中大,其後被一名「神秘女子」帶入室內並給他戴上防毒面罩的說法,是匪夷所思、謊話連篇及不值一信。
至於首被告及次被告則因拘捕首被告的警員證供與辯方呈堂片段矛盾,以及控方亦無法證明兩人是否曾到達暴動的核心範圍,亦沒證據顯示他們在言行上直接或間接參與暴動,故裁定兩人暴動罪不成立。
除次被告外,第一、第三及第四被告面對的使用蒙面物品罪。辯方早前稱控方須證明各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李官反駁,特區終審法院就蒙面法的判決是,控方只需證明被告身處非法集結現場,而毋須證明參與集結。
李官指出,非法集結於當日上午11時許已經發生,3被告下午3時仍身處現場,看不到有合理辯解使用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遂裁定3人罪成。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第三被告,李官指因警員在檢取涉案鐳射筆時,證物鏈出現難以解釋的關鍵缺陷,因而裁定罪脫。
李官最終下令被定罪的第一、第三及第四被告還柙至7月21日處理求情及判刑,其間以索取各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要求控辯雙方呈交更多案例作量刑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