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倡修例禁公映危害國安片 違者最高囚三年罰百萬

香港特區政府早前修訂《電影檢查條例》指引,檢查員評審電影時,須從國家安全角度作出考量。特區政府昨日正式提出修例建議,禁止不利於國家安全的影片公映,之前已獲發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的影片若被評為不利國家安全,特區政府政務司司長可指示電影檢查監督,撤銷有關影片的證明書,並禁止其影碟在市面發行。新修訂並容許督察獲法庭手令後,可以進入及搜查任何地方。任何人上演未經核准的影片,最高可判監禁3年及罰款100萬元。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昨日下午公布《草案》詳情。被問及草案中用上「不利」國家安全,而非之前使用的「危害」國家安全,有意見擔憂評審準則是否較之前更緊,邱騰華強調,「不利」和「危害」兩者意思一樣。電影檢查員會累積經驗,及不時與業界分享,讓業界有跡可尋,當局亦會有送審前諮詢的服務,避免業界誤墮法網。

他相信,大部分電影製作都希望在合法情況下進行,如業界已經了解法例,創作人會有足夠空間做好作品,「香港享有創作自由,但必須審視有無違反(香港)國安法,電影不應該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