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處勒令交資料 支聯會被定性外國代理人
《文匯報》今日引述消息透露,香港警方昨日首次引用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去信在囚的何俊仁、李卓人,以及鄒幸彤、陶君行、梁錦威等約10名支聯會董事及幹事,表示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要求有關人等在兩星期內回信,向警方提交有關資料。
據了解,是次要提交的資料包括支聯會董事、常委及員工資料,14年至今會議記錄、收入支出與多方的活動資料,包括「華人民主書院」「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民主中國陣線」「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助理Mark Simon等,鄒幸彤今年2月收過Asia Democracy Network 3,000元,亦被要求提供原因及用途。即使支聯會解散,仍然要提交資料。如果沒按規定交資料,一經定罪可以罰款10萬元和監禁6個月。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在立法會被問及有關問題時,僅確認執法部門正調查有關支聯會的案件。香港警務處警察公共關係科昨晚在回覆傳媒查詢時證實,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於昨日上午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下的實施細則附表五所訂明的程序和方式,要求若干人士提供資料。由於有關要求與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工作相關,故不會提供進一步細節,但重申警方必定會繼續根據「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嚴謹態度,積極處理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及調查其他相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