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通過修例 准律政人員獲委任資深大律師

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2021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讓任職律政人員而並非大律師者,與大律師律政人員和私人執業大律師一樣具備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有關做法符合公眾利益,切合國際趨勢移除不必要形式上的門檻,讓特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單純按「選賢任能」的原則委任符合法定資格規定的訟辯人員。

鄭若驊昨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表示,律政司早前與30個法律團體會面,大部分包括香港律師會明確向特區政府表示支持今次修例建議,而自上月初第三度去信香港大律師公會回應其關注後,公會亦沒有再就建議向政府提出跟進意見。

她指出,修例建議的目的是處理大律師與非大律師的律政人員之間在獲委任資深大律師資格上一直存在的差別待遇問題,讓所有訟辯表現傑出的律政人員可以有一視同仁的機會獲得司法及法律界的肯定。

鄭若驊反駁有人聲稱,有關建議會「製造」了一個「政府內部職級」或次等的「資深大律師」級別,甚至為律政人員提供了獲委任資深大律師的「捷徑」的說法,「在建議下,非大律師的律政人員,與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大律師的律政人員一樣,均須符合《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2)條訂明同一系列的實質資格規定,才可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因此,所有經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按同一『選賢任能』原則和嚴格程序甄選出來的資深大律師,在能力和聲望方面並無優次高低之分,他們的個人才幹能力、訟辯技巧和誠信操守等都獲得業界和社會同樣的肯定。」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2)條,要獲特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為資深大律師者須符合多項規定,包括須獲特區終院首席法官認為具有足夠能力及聲望、對法律有足夠的認識,且具有不少於10年的所需經驗等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