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涉理大衝突暴動罪成 官斥砌詞狡辯荒謬絕倫

前年11月,警方包圍非法佔據理工大學的激進分子,油尖旺一帶連日有「援兵」聚集衝擊警方防線,警方其後展開驅散行動並拘捕多人,其中5名被捕男子否認暴動罪受審。案件昨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王詩麗拒絕接納被告證供,批評被告辯解留在現場的說法於理不合,是在砌詞狡辯、愈描愈黑、荒謬絕倫,遂裁定其中3被告暴動罪成。3人中,1人因管有索帶而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罪成,餘下兩名被告中,1人因管有索帶而罪成。法官在聽畢辯方求情後,將案押至9月25日判刑,其間罪成被告須還柙。

5名被告依次為郭俊明(25歲,廚師)、羅煒棟(32歲,無業)、姚俊暉(35歲,教師)、丁培基(28歲,送貨工)及蔡潤庭(25歲,侍應)。控罪指,他們在2019年11月18日於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張永尚、林阡晴、黃銘昊、廖康良、李屏樂、易卓邦、李家維、朱偉雄、潘永杰、區海鋒以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郭俊明和姚俊暉另各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郭俊明被指在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37條膠索帶、姚俊暉被指在吳松街管有一把剪刀及7包膠索帶。

暫委法官王詩麗昨日裁決時表示,首被告郭俊明庭上供稱在得悉當日發生理大衝突後,為避免麻煩欲兜路乘搭小巴回家,但按道理,被告見到衝突應該離開,但他未有離開,反而繼續獨自前往案發地點,與其「想回家」的說法背道而馳。他若是怕被警員襲擊應該拔足逃跑,而非戴上眼罩等裝備,反應不合情理,是在砌詞狡辯。

第四被告丁培基供稱,聽到警員「開槍」後仍不擔心,繼續留在現場,並向示威者索取防護裝備。王官質疑,丁培基的反應令人詫異,又認為他聲稱因「無限好奇心」而置身現場的說法不合理。

第五被告蔡潤庭庭上供稱,自己因為擔心妹妹故隻身前往理大欲尋人。王官質疑,被告並沒有致電妹妹確定其位置再去尋找,是在編造故事、愈描愈黑,荒謬絕倫。

王官形容作供警員均誠實可靠,接納警員供詞指被告郭俊明及丁培基在被捕期間,表現不合作及不斷反抗。對被告蔡潤庭代表律師質疑警員「認錯」投擲汽油彈的人,王官認為現場有街燈,而被告戴上粉紅色濾罐,加上個人特徵易於辨認,而警員與其距離不遠,因此接納警員的辨認準確。

王官考慮到郭俊明、丁培基及蔡潤庭被捕時均穿黑色衣物,身處暴動現場,裁定三人有共同目的,即與警方對峙,阻礙警方維持治安,擾亂公眾秩序,裁定三人暴動罪成。

至於第二被告羅煒棟及第三被告姚俊暉,王官指,兩人被捕時身處遠離暴動現場的彌敦道一條後巷。雖然兩人的出現相當可疑,亦不接納姚俊暉希望「觀察現場環境」的解釋,但因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兩人暴動罪名不成立。

針對被告姚俊暉及郭俊明被搜出剪刀及索帶,王官認為兩人的證供前言不對後語,而索帶可以用作製造汽油彈及堵路物品,考慮到兩人身處大規模暴動現場附近,故裁定兩人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罪成。

5名被告中,被裁定無罪的羅煒棟獲當庭釋放,其餘4名罪成被告則還柙至9月25日判刑,以索取他們的背景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