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國旗技工囚55個月 官斥貶損國家尊嚴

大批激進示威者前年9月1日湧入東涌癱瘓香港國際機場之餘,流竄於東涌各處堵路及縱火,有暴徒更闖入東涌游泳池爬上旗杆拆下國旗點火焚燒。一名當時22歲的男技工早前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侮辱國旗、縱火等4罪全部罪成。法官郭啟安昨日判刑時指,被告屬案中主要角色,行徑惡劣,嚴重貶損國家尊嚴,而縱火罪行在人煙稠密的香港隨時引致想像不到的嚴重後果,最終判處被告入獄4年7個月,另須向建築公司賠償毀壞的水馬880元。

報稱任職太陽能板技工,現年24歲的被告黃卓禮,被控4罪分為刑事毀壞、侮辱國旗、企圖縱火及縱火。

案情指被告於2019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損壞屬於康樂文化事務署的旗杆金屬蓋、旗杆繩及閉路電視鏡頭;連同他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方式侮辱國旗;在東涌泳池對面焚燒橫額和雜物;以及在東涌達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焚燒水馬。被告於本月6日被裁定全部罪成,還柙至昨日判刑。

辯方早前以被告患過度活躍症(ADHD)作抗辯,指被告是受病情影響,欠缺自制能力,衝動犯案,以及因專注力不足,事後順從警方作出對自己未必有利的招認。法官郭啟安昨在判刑時再提到,對辯方偏頗的精神科報告有保留,因而只會接納控方專家醫生的診斷,認為被告的「相關不足」,不影響被告案發時的行為,故非求情理由。

郭官強調,縱火及企圖縱火兩罪性質嚴重,在人煙稠密的香港,火警可能造成被告想像不到的嚴重後果,而且被告在非法集結中犯案,意圖及實際挑戰法治、破壞社會安寧。至於侮辱國旗罪,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在拆下旗幟後,沒再參與後續行為。郭官則指如果沒有被告參與,國旗不一定會被成功拆下,繼而遭其他人玷污、侮辱,以及被當垃圾般棄置及遭人焚燒,因此被告屬案中主要角色。

郭官指出,本案侮辱國旗的行徑惡劣,嚴重貶損國家尊嚴,案發時亦有約50人圍觀,有潛在風險令人情緒激動,繼而干犯其他罪行,而最終無事只屬幸運。在綜合所有因素後,就被告的企圖縱火及縱火罪,分別判囚4年及4年3個月,同期執行;另就刑事毀壞及侮辱國旗罪,分別判囚3個月及5個月,其中1個月刑期分期執行。考慮4罪性質及犯案時間不完全相同,故兩組刑期的其中4個月須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4年7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