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防濫用法援 刑事案禁自選律師

法律援助制度被攬炒派濫用,屢遭外界批評。特區政府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交代檢視法援制度的結果和改善措施,建議涉及刑事案件的法援申請人不能自選律師代表,改由署方指派,司法覆核案件亦設立新限額等。

涉及修例風波的部分案件暴露法援制度漏洞,包括所謂「爆眼女」曾透過上訴機制取得法援,連同部分相關個案及司法覆核案,當事人成功申請法律支援等,引來立法會議員及社會各方批評,要求改革法援制度。由政務司司長李家超主理的檢討法援制度建議出爐,並將於下周二舉行的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上討論。

有關文件指出,社會愈來愈關注法援受助人可能濫用提名律師機制,經研究後提出一系列建議。刑事案件方面,政府建議日後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會接受提名律師;民事案方面,政府建議下調每名大律師可接辦的案件,由20宗減到15宗,律師則由35宗減到30宗。

司法覆核案亦設立新限額,計算在每名律師或大律師可接辦的所有民事法援案件限額內,大律師每年可接最多3宗,事務律師最多5宗。法援署亦會向獲批的司法覆核法援案分階段發出有限度法援證書,同時增加透明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