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隊2.0」判囚69個月 法官陳廣池:犯案達20次

被「港獨」及攬炒煽暴分子吹捧為所謂「第二代美國隊長」的播「獨」常客馬俊文,於去年頻繁在包括各大商場等地高喊及展示「港獨」口號、標語。他早前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上個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昨日判處馬俊文入獄5年9個月,是繼唐英傑後,第二名干犯國安法判囚的被告。針對辯方庭上聲言,本案不屬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判刑範圍。陳官反駁,馬俊文犯案20次,更變本加厲鼓吹「港獨」、大肆貶損香港國安法,會令他人仿效他煽動推動「港獨」,造成更大的破壞及動盪,加上他毫無悔意,其所作所為可被視為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列明的「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馬俊文(31歲),報稱無業,早前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控罪指出,被告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案情指,被告於全港各處的公眾地方,包括商場、政府總部外和警署外不斷公開鼓吹「香港獨立」,藉此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有關的煽動行為包括重複高呼及帶頭叫喊所謂「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香港人建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全民勇武 武裝起義」「民族自強 香港獨立」等口號,以及多次展示印有「民族自強ONE Nation ONE HongKong香港獨立」字眼的標語。

控方續指,被告在接受記者訪問時亦不斷鼓吹「港獨」思想,清楚表明其訴求是「香港獨立」,又指稱香港國安法只是「裝飾」,煽動公眾(特別是在小學、中學及大學之間)討論所謂「香港獨立」,及在每月的5個「特別日子」聚集喊口號宣揚「獨立意志」。

被告還在受訪時解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中,「光復香港」的意思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奪回香港的主權,「時代革命」則是一場能夠實現「香港獨立」的革命。被告更煽動公眾準備鬥爭,又在社交平台和Telegram「61萬人唔驚拉channel」中叫群眾參與,表明活動目的是為了鼓吹「獨立意志」。

辯方昨日聲稱,被告多數只是「單人匹馬」叫口號,有時有「類似記者」採訪,但犯案並沒有組織,其言論也沒有實質意義,也沒有危害其他人,涉案行為屬和平,案件嚴重性較「唐英傑案」低,不屬於香港國安法條例中所指的「情節嚴重」,不屬須判囚5年以上類別云云。法官陳廣池反駁指,唐英傑僅犯案一日,但馬俊文犯案達20次,質問辯方為何認為本案嚴重性較唐英傑低。

陳官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開始只是一名「被煽動者」,其後變本加厲地成為一個「煽動者」,以為「政治使命」就是他生命中唯一選項。煽動者是否真心不得而知,但被煽動者則有意對着幹,或因而造成更大破壞及動盪。

他批評被告毫無悔意,一而再、再而三地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以煽動者身份推波助瀾,明目張膽地在公眾地方大肆宣揚,其行為或會令他人採取再煽動他人的方法或激進行為,而他的鼓吹是否成功並非關鍵,重點在於被告有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被告一而再、再而三地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有層次地宣揚分裂國家,甚至想到要從學校入手,繼而推廣和滲透到社會各階層,促進下一次革命。

陳官指出,被告又大肆貶損香港國安法,以其被捕後可獲釋的謬論來支持他「沒犯法」的說法,難保真有人會這樣以為,就如近日真有人仿效他人投白票來以身試法。

陳官不認同辯方稱被告是單獨行事及重複沒有魅力的發言,認為從被告的神態、言行、語調及內容可見,被告並非這樣想。雖然被告未必能了解社會事件背後複雜的因由,但他仍一意孤行地煽動他人,並非一時衝動,而是有備而來,不但大聲鼓吹其主張,更以所謂「美國隊長」自居,得意之情溢於言表,以上均令案件被視為嚴重的因素。

陳官最後以6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辯方在審訊時對控方案情沒有太多爭議,大大節省法庭時間,故酌情減刑3個月,最終判被告監禁5年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