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園非法集結 肥黎又判監13個月
已宣布解散的反中亂港組織支聯會多名頭目以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共26人,被控去年6月4日煽惑他人到維園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案件分三案進行。最後一案的8名被告中,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3人拒絕認罪,經審訊後於上周四(9日)被裁定罪成,3人與同案早前認罪的5人包括李卓人、胡志偉等,昨日在區域法院求情及判刑。法官胡雅文直斥各被告「錯誤而傲慢」地認為其共同目的集會比防疫保護其他人的健康或公眾衞生更為重要,須判處阻嚇刑罰,終判各人分別入獄4個半月至14個月。
本案8名被告,包括時任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鄒幸彤、常委梁錦威、秘書蔡耀昌,以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街工的梁耀忠及《立場新開》前記者何桂藍等候審訊。當中,黎智英、李卓人、鄒幸彤、胡志偉及何桂藍均因另案正在服刑或被還柙,故在本案審訊期間須由囚車押解到庭應訊。
法官胡雅文昨日上午聽取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的求情後,再於下午開庭,對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連同另外5名被告作出判刑裁決。
胡雅文判刑時指,2019年起的社會動盪於去年銳減,但未完全消失,同時又出現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對社會的公共安全及秩序都造成威脅,疫情直至案發時依然肆虐,本案對公共安全造成的風險十分嚴重。
胡雅文重申遊行集會自由並非絕對,須受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秩序,包括公共衞生風險,強調本案中被告政治立場犯案目的均與判刑無關。
她續指,疫情之下,社交距離限制並非用以禁止聚集,而是防止疫情擴散,保障社會大眾。支聯會本來可改以網上形式進行集會,但眾被告蔑視法紀,漠視疫情危機,「錯誤而傲慢」地認為其共同目的集會比防疫保護其他人的健康或公眾衞生更為重要,部分被告更為知名政客,言行廣受關注,加上其前線角色屬加刑因素,而眾被告共同現身相互支持,更容易吸引群眾參與,情節嚴重,須判處阻嚇刑罰。
此外,眾被告當日鼓勵群眾參與,卻難以確保與會者和平非暴力,兼且遵守社交距離,沒因此導致疫情爆發只是僥倖,不減眾人刑責,判處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胡官又逐一批評各被告,指李卓人屬案中首要領袖角色,明知舉行集會或對公眾帶來負面影響卻「視而不見」;被告黎智英到場參與記招僅15分鐘,雖不發一言,惟以其本身知名度及一貫立場,已屬煽惑他人的行為;梁耀忠角色次要,為最後一人加入記招,並一直身處隊伍之末;至於鄒幸彤角色突出,時任支聯會副主席;胡志偉則作風雖然低調,但與會明知風險。
胡官指本案的5名被告,李卓人、胡志偉、梁錦威、梁耀忠及蔡耀昌,並無及時認罪,而是在預審至開審前才決定認罪,根據案例未能給予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只會給予他們約五分一的刑期扣減。
另外黎智英、李卓人、蔡耀昌及梁耀忠於保釋期間干犯本案,各自控罪量刑起點悉數上調3個月。
最終胡官判處8名被告分別入獄4個半月至14個月,其中黎智英判囚13個月、李卓人判囚14個月、鄒幸彤和蔡耀昌各判囚12個月。又指黎智英、李卓人、胡志偉、蔡耀昌及梁耀忠早前已分別因為前年的「8·18」、「8·31」、「10·1」、「10·20」及去年的「7·1」非法集會案判囚或判囚給予緩刑,基於整體量刑原則,本案刑期與前述案件刑期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