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仔暴動案11人罪成 法官林偉權:絕非路過旁觀者

2019年10月,激進派發起反《禁止蒙面規例》的非法遊行,其後演變成打砸燒暴動,有26人在灣仔鵝頸橋被捕,在法庭分為3案審理。11名涉案者昨日在區域法院全被裁定暴動罪成,其中7人另被裁定使用蒙面物品罪成。法官林偉權裁決時表示,根據證供和被告被捕的時間、地點和身上裝備,肯定各被告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且知道自己身處並選擇留在暴動現場,成為暴動一分子,意圖去壯大聲勢及鼓動其他暴動者。林官先替3名年輕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押後至5月7日判刑,所有被告還押候判。

11名被告包括6男5女,依次為30歲女文員仇銘芝、23歲男學生梁耀文、32歲建築男工人黎樂恆、21歲女學生何高僑、29歲男文員梁偉楓、19歲男學生林永聰、29歲女社工張鳳嬌、18歲男學生岑朗賢、30歲男售貨員蘇朗豪、19歲女學生余雪菁及28歲女文員梁思婷。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者參與暴動。

梁耀文、何高僑、林永聰、張鳳嬌、岑朗賢、余雪菁及梁思婷另被控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蘇朗豪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藏有攻擊性武器罪。
林官昨日在裁決時,根據各項證據逐一分析各被告的情況。他指出,雖然沒有證據顯示11名被告從何而來,以及被截停前是否曾參與較早前的暴動,但從各人所攜帶的裝備,包括防毒面罩、護目鏡、保鮮紙、索帶等,不是在平常情況下隨身攜帶或穿戴的東西,而是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配備的物品。

林官續說,一眾被告絕非路過旁觀者,肯定各人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軒尼詩道的示威,明知暴動發生仍選擇留下壯大聲勢,意圖藉着自己如此現身去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為要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者,故裁定11人暴動罪成。另外,梁耀文等7人被裁定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而蘇朗豪管有藏有攻擊性武器亦罪成。

林官在判詞中進一步引用特區終審法院在盧建民及湯偉雄綜合上訴案說明非法集結和暴動是「參與性」罪行。他指出,在非法集結或暴動中,並非所有參與者皆「動起來」,大部分參與者不打算親自作出法律禁止的訂明行為或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和迫切暴力威脅,即使沒發聲說話或舉標語旗幟,或作出手勢及戴上標誌徽章,但他們知道在場集結者之中有人這樣做,自己既不阻止,也不介意那些人這樣做,就等同認同和採納別人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自己也成為那些人的共犯,所以已經不僅只是身在現場,而是參與了非法集結或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