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禁止犯國安罪者任社工 研究擴至其他專業範疇
特區政府將於本月修訂《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附表二,被裁定犯了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者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工,除非得到所有社工註冊局委員同意。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昨日於立法會介紹有關修訂,指政府正研究將香港國安法列入其他專業範疇中,但相信未能於政府換屆前提交立法會討論,期望下屆政府進行檢視。
羅致光昨日在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簡介有關修訂。他指出,涉及香港國安法的執行上還有很多其他專業,特別是法定組織有一些公權運用的時候,可能有些工作要作出調整,相信現屆政府就有關工作未能提交立法會討論,要待下一屆立法會時才能把有關眾多條例內切合有關香港國安法的特區政府檢視的法例問題一併處理。
羅致光指,社工註冊局會視乎案件具體情況和法官裁決作出決定,強調看不到一般市民遊行示威,與國家安全有直接關係,希望社會不要製造不必要的恐慌。
他表示,未來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後會有更多描述,而現時修改附表二中的描述,是最符合現時達到保護國家安全最適當的做法。如果有關人士獲得註冊局全數成員同意,仍可以註冊或續牌,政府會認真研究條例的界線。
多名議員支持有關修訂,身為註冊社工的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陸頌雄表示支持是次修訂,他指有小部分社工在香港過去數次社會事件中「推波助瀾」,或出現於衝突現場,影響社工的形象。
他認為,條例修訂亦能扭轉以往社工註冊局「立場先行」,對違反刑事法例、 涉及反政府者輕輕放過的情況。
亦有議員關注修例附表中,未有列明非法集結和襲警罪,羅致光回應表示,在現時法例下,有關人等判刑前或被檢控,均有責任向註冊局提交資料,註冊局會再進行審批。
勞福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出,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三十九(2)條,勞福局局長可藉憲報公告修訂條例附表二,建議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附表二,這些罪行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國安法下的四項罪行,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二百章)下的「叛逆」及「煽動」罪行。文件並指,在條例附表二把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列出並不可行,因為有些罪行的元素從表面看來,並不一定與國家安全有關,但於特定的情況下,有關罪行可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政府會留意註冊局履行其法定責任的運作情況及表現,並會於有需要時考慮對條例作進一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