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人案」夫婦脫擾亂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2019年11月11日,一名姓李男子在馬鞍山被黑衣暴徒追打,又被圍觀者粗言穢語指罵,其後更被人淋潑易燃液點火焚身受重傷。其中一對有份參與指罵的夫婦,於2020年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脫。律政司認為原審裁判官分析案發時夫婦的喧嘩行為是否會「相當可能會導致破壞社會安寧」時明顯犯了兩大錯誤,故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昨日接納律政司的上訴,決定將案件發還給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裁決。

本案上訴方為律政司,答辯人為陳海雲和鄺耀文。控罪詳情指,答辯人於2019年11月11日在公眾地方即在香港新界馬鞍山鞍駿街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兩人否認控罪受審,2020年8月17日被裁判官林希維裁定無罪。律政司不服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的方式,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律政司在上訴陳詞中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分析兩名答辯人在案發時的喧嘩行為是否會「相當可能會導致破壞社會安寧」時,明顯犯了兩大錯誤,包括裁斷「有悖常情」和有法律誤解,是錯誤地沒有考慮或沒有充分考慮。當時,男事主相當可能對在場的任何人使用或威脅使用任何非法武力,或其他人對在場的任何人使用或威脅使用任何非法武力。本案中存在因兩答辯人的說話和行為而使其他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的實際或迫切風險就已經足夠。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認為,原審不必考慮破壞社會安寧者是否「全程在場」或「了解事情始末」,而考慮「破壞社會安寧」無須局限於以某種由現場人士可預計的形式作出,而原審錯誤地沒有充分考慮本案所涉的「破壞社會安寧」,只須證明有實質風險令在場的任何人,人身或財產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或害怕自己人身或財產會因襲擊、毆鬥、暴動、非法集會或其他騷擾而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

張官認同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應該及需要考慮當時社會環境情況。不論控方有否提及當日是所謂「大三罷」,2019年11月11日正值修例風波高峰期,因為政見不同而發生的衝突時有發生,加上男事主是被黑衣人打傷及追趕才跑至案發現場,裁判官需要考慮當時的社會環境狀況,而夫婦喧嘩行為帶有挑釁性,相當可能導致事主或其他在場人使用非法武力、破壞社會安寧。張官強調,原審裁判官因為法律上的錯誤而判兩人罪脫,對提出控訴的律政司不公,下令案件發還至原審席前重新考慮裁決,但無須重新聽取證供以審理案件,只須根據其已裁定的事實,依據張官裁定的法律觀點再作考慮,這對兩名答辯人沒有造成不公。

法庭按律政司要求,對涉案夫婦施加不得離港的保釋條件,同時須交出旅遊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