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小民超錯釀嚴重不公 陳虹秀等四人暴動案須重審
區域法院前法官沈小民前年裁定兩宗灣仔暴動案共13名被告罪脫,律政司早前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詞,批駁沈小民處理證據時犯下一系列嚴重錯誤,完全抹殺了2019年10月1日發生暴動這一事實的有力舉證價值,引起嚴重不公,又批評沈小民作出各種有利於辯方的臆測,裁決有悖常理,在女社工陳虹秀於無需答辯階段就裁定其表證不成立更是錯用所謂「酌情權」。上訴庭下令撤銷陳虹秀等4名被告的無罪裁定,發還區域法院另一法官席前重審。
被沈小民放生的首宗案件5名被告,分別為報稱電競選手的張浩輝、學生胡凱富、學生陳子斌、女文員蘇美莉、李盈莉。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串謀其他人參與暴動或交替的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罪。5人在區域法院受審後悉數罪脫,已全部離港。
高等法院上訴庭3名法官在昨日頒下的判詞中,指原審法官沈小民在首宗案件的觀點明顯有錯,上訴庭需要澄清,以免下級法院將來犯下同樣錯誤。其中,沈小民處理證據的手法明顯犯錯,事實裁斷明顯錯誤,是有悖常理的,引起嚴重不公,上訴庭需要以正視聽。
上訴庭認為,法庭在考慮某些案發後的證據時,要小心衡量舉證價值和可能會造成的偏見,以確保被告人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不會受損,但原審法官在沒有合理解釋下,完全抹殺了2019年10月1日發生暴動這事實的有力舉證價值。案中有些有力的環境證據,足以讓法庭達至合理並唯一的推論,但沈小民的質疑不僅沒有證據支持,更是憑空臆測。
上訴庭3位法官在判詞中批評,沈小民的根本錯誤是明明知道兩項串謀罪的控罪基礎,卻不恰當地採取極其狹隘的進路,因而沒有掌握案件全貌、沒有充分考慮整體和環境證據、沒有把個別證據放在整體環境來評估、錯誤地把相關的證據切割,及錯誤地剔除該考慮的證據,以致對證據的分析和評估流於偏頗及片面,有些地方更是有違常理,甚至脫離現實,令事實裁斷站不住腳。
上訴庭強調,案件性質嚴重,證據絕不薄弱,雖然事隔4年多,所涉延誤可能對被告造成不安,但辯方可透過盤問及反映現場實況的錄像片段,可對控方證人提出質疑,不會妨礙他們進行有效辯護,故下令重審不會對被告造成不公,亦是最符合秉行公義的做法。
上訴庭強調,本案上訴理據強而有力,撤銷針對9人的上訴與上訴理據無關,只因為9名被告已離港,令文件未能妥為送達,否則亦會裁定律政司針對9人的上訴得直。
上訴庭裁定,目前仍在港的4名被告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及陳虹秀,其無罪裁決被撤銷,案件需發還至區域法院另一法官席前重審,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