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上訴禁「獨歌」:法庭應遵從特首證明書判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禁止與「獨歌」《願榮光歸香港》有關的4項非法行為,特區政府昨日公布,律政司已向法庭呈交上訴許可申請。律政司在上訴文件中指出,在特區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發出證明書後,法庭應遵從行政機關的判斷,批出臨時禁制令,而非將自己錯置於與行政機關同等位置作判斷。
律政司在文件中表示,國家安全至關重要,具有凌駕性,司法機關應當切實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維護國家安全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重要部分,但原審法官早前對此僅給予重大比重,而未有給予最重要的比重,屬法律上錯誤。
律政司強調,法庭在判斷頒布禁制令是否有真正功用時,必須考慮行政長官的證明書已證明有關的4項非法行為涉及國家安全、該首「獨歌」被有效地用作煽動其他人分裂國家及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創作者的目的是要激發起反抗建制的情緒及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信念、侮辱國歌的犯罪行為是旨在引起支持「港獨」的情緒並危害國家安全。香港國安法已指明行政長官的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故法庭在處理涉及國安事宜時,行政長官的意見必須給予最大比重,但原審法官未有考慮有關因素。
律政司指出,根據判詞,原審法官錯誤地採用「必須證明」倘沒有禁制令,違法行為無法得到有效遏制的測試,認為法院必須考慮禁制令「would actually provide greater deterrence than what the criminal law already imposes(實際上會提供比刑法所施加更大的威懾力)」。
根據普通法原則,禁制令的效用涉及執法和國家安全的前瞻性風險評估,法院「generally defer to(一般應聽取)」行政機關對特定法律或執法措施應對有關國家安全風險和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性、有效性和效用等方面的預測評估。
律政司在文件中指出,法院缺乏「sensitive intelligence(敏感情報)」,也缺乏做出這樣評價性判斷的機構能力和專業知識。因此,當行政機關評估認為所提議的措施是必要的或可能有效或具有實用性,法院應對此類評估給予應有的重視和尊重,並頒發禁令,除非法院確信該禁令無效。
就原審法官在判詞稱倘批出禁制令可能會產生「寒蟬效應」,令「動機清白」者或會選擇不參加涉及該歌曲的正當活動。律政司在文件中直指原審法官有關看法錯誤,表示即使沒有頒發禁制令,現行刑法對有關行為的禁止已經具有震懾作用,也將繼續存在,而禁制令只是放大現有刑事責任的震懾作用,以更有效地預防、制止有關四種行為,旨在維護國家安全。
律政司還強調,原審法官錯誤地誤讀或無視了禁制令的效用,包括要求互聯網平台運營商從其平台上刪除有關不當內容時,須出示有效的法庭命令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