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歌」禁令案 律政司獲准上訴

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在具違法意圖下傳播黑暴「獨歌」《願榮光歸香港》,但被高院原訟法庭拒絕。律政司再向原訟法庭申請可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許可,質疑法院沒有考慮到批出禁制令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屬法律上犯錯,又強調法庭應把國家安全事宜及行政長官決定給予凌駕性比重,要求推翻拒批禁制令的決定,並請求上訴法庭考慮頒下臨時禁制令。法官陳健強昨日頒布書面判詞,認為基於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及牽涉新的法律領域,決定就律政司提出的大部分理據批出上訴許可。
處理是次上訴申請的為在原訟庭拒絕批出禁制令的法官陳健強。律政司公布的「草擬上訴理由書」共提出七項上訴理據,包括維護國家安全至關重要,法庭應切實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相關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而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指申請禁制的事項涉及國家安全,對法庭有約束力,而法院在拒絕發出臨時禁制令時沒有就此點給予凌駕性的比重,而錯誤使用不涉及國家案件的相稱性測試,屬法律上犯錯。
陳官在昨日的判詞中表示,律政司提出的上訴理據幾乎挑戰原訟庭所有決定,明顯是想重寫大部分論點,但由於案件涉及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問題亦是一個嶄新領域,因此傾向批准所有關乎法律觀點的理據。但他提醒,是否批出禁制令是法庭行使酌情權的問題,而律政司需滿足更高門檻,才可說服上訴庭去推翻下級法院的決定。
陳官表示,原訟庭雖已裁定禁制令所涉的四項非法行為均屬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犯罪行為,但律政司首次提出法庭判斷禁制令有沒有真正功用時,必須考慮行政長官的證明書,及對行政長官的意見給予最大比重。對禁制令的必要性及有效性評估,律政司亦力陳行政長官的證明書應佔凌駕性比重,可確證禁制令的有效性。陳官接納上述上訴理由均屬法律問題,就此批准上訴許可。
陳官續指,律政司指法院沒有考慮自己早在判詞列出的多個事項,以及錯誤裁定是次禁制令不能確認該首歌的歌詞「內容」屬違法,故不能有效命令網絡平台營運商把歌曲及影片下架。陳官表示,他與法庭之友對「內容」一詞理解相同,律政司在審訊時亦沒有提出其詮釋屬錯誤,但由於申請禁制令的重點明顯是希望法庭命令網絡平台營運商把該首歌曲及影片下架,故就此議題批出上訴許可。
對陳官早前裁定禁制令執行程序與香港國安法等刑法的檢控程序有衝突,而律政司則認為執行禁制令及刑事檢控沒有兼容性問題,也根本沒有衝突,陳官在判詞中表示,此點是與酌情權無關的法律議題,故就該上訴理由批出許可。
最終,陳官就大部分理由批准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交由上訴庭處理有關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