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諾軒大聲公襲警判140小時社服令 江樂士:判刑明顯不足
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在去年8月底的反修例遊行後,以「大聲公」在警員耳邊講話和敲打警方盾牌,被裁定兩項襲警罪成,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區諾軒將就定罪申請上訴。不過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並不同意,他認為區諾軒的判刑明顯不足,而且法官判刑時犯上原則性的錯誤。區諾軒兩項單獨的控罪在審判後被定罪,受襲的高警司的聽力受損。
江樂士提到HKSAR v CHAN Hung-yau (HCMA 183/2002, 27 March 2002)一案,案中一名吸毒者推倒了一名正在逮捕他的警官,主審此案的高院法官馬永新說:「毫無疑問,襲警毫無疑問是嚴重罪行,除非情況非常特殊,否則應判監禁」。由於在區諾軒的案子中顯然沒有「特殊情況」,並且由於他在兩項單獨的襲警罪行被定罪,因此主審裁判官應遵循馬永新法官的判刑指引。但裁判官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刑罰顯得不合理地寬鬆,因為它沒有適當的理由,就偏離對此類攻擊案的適當的刑罰。 江樂士認為將政府需要考慮複核刑期。
江樂士又提到,在1994年6月17日的R v Fung Chi-sang HCMA 418/1994一案中,法官David Leonard說:「必須普遍認識到,對執行職務的警察施襲,是法院總會認為這是一件嚴重的事情,通常應判處監禁刑罰。重要的是,法院應證明,警務人員在執行職責時應受到保護,免受襲擊行為侵害。」